稅務問答》未辦登記擅自營業 要罰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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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納稅人王先生問:開店做生意,營業稅什麼時候課徵?沒有辦營業登記有處罰規定嗎?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答覆:

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不論其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都要課徵營業稅,目前進口貨物在進口時是由海關代徵,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是由各地

國稅局、稽徵所負責,營業人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除符合免稅或免辦登記規定

外,都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埸所應於

開始營業前,分別申請營業登記。所以營業人一定要在開始營業以前就辦妥營業登記,擅

自營業將被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已經開始營業還沒有辦妥營業登記的業者,應該向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聯合作業中心補

辦營利事業登記,如證件不齊要先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申請設籍課稅,以免違章受罰

。(相關內容請洽詢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第三課)

【2004/07/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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