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遊戲「私服」 不違著作權 - 專利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uly (遊歷)》之銘言:
: 以架設私服的情況,就算伺服器程式是使用解析溝通訊息自己做出來的。
: 玩家還是要客戶端阿,玩家跑遊戲的聲音、圖像、程式全都是原作的著作權。
: 私服架設者,至少有isp侵權責任,我是認為就算不用isp侵權責任來主張,
: 私服架設者的商業模式完全需要依賴原作的客戶端軟體,也可謂侵權了。

針對這一部分所謂的侵權是指違反著作權嗎?

我節錄自原新聞的判決書內容

判決書原文 http://ppt.cc/sr14

(八)另告訴人主張被告私服上非法盜拷官網之圖片云云,惟查,
本案被告之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與告訴人相同(但未必拷貝
自告訴人之程式,此部分已說明如上),而玩家端之遊戲程
式復為玩家自告訴人取得正版光碟或自其官網下載安裝而來
,實質上而言,官網與私服唯一之差別,僅在於導引登入伺
服器之IP位址不同,是以,遊戲畫面所呈現之圖片自然相同
,而圖片所以相同,係因相同之程式在運作下自然產生,此
為當然之理,非被告刻意重製其中某一圖片,否則被告即必
須自行繪圖、自行撰寫主程式以使呈現之畫面有所不同,此
與架設私服者所企圖者並不相同。 (以下略)


(九)綜觀上述說明,可知本案公訴人及告訴人均無法證明被告伺
服器端之遊戲主程式係非法重製自告訴人之著作,而玩家端
之遊戲程式復為告訴人所發行之正版軟體,則就玩家端之遊
戲程式而言,實無法證明被告有非法重製之行為。至登入程
式部分,被告架設私服所需變更之部分,僅有IP位址參數,
而IP位址參數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所謂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著作),
則縱使被告有變更登入IP位址參數之行為,亦不應認為係「
著作」之「改作」行為。

--

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3-05-07
這case是法條與證據對不上,心證有說的很清楚,應該不是公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5-11
訴人的問題,要問官網法務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5-13
如果再一次,覺得看看會不會無罪?
不過我有跟我公司資深RD討論過,他認為PATCH中不能任意更
Cara avatarCara2013-05-17
改參數,以他的認知,這算"改作" XD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5-20
就這個case,我個人覺得98舊法91-1似乎應該比91-2好用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5-25
我覺得智院法官的確有比較用心在判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5-28
確實有用心,判決書最下方還有附件解釋清楚私服運作原理
Tom avatarTom2013-06-01
這個案子最可惜的是伺服器端主程式沒有證據
Zanna avatarZanna2013-06-02
嗯,伺服器在國外比較麻煩,特別是在中國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