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 (遊歷)》之銘言:
: 以架設私服的情況,就算伺服器程式是使用解析溝通訊息自己做出來的。
: 玩家還是要客戶端阿,玩家跑遊戲的聲音、圖像、程式全都是原作的著作權。
: 私服架設者,至少有isp侵權責任,我是認為就算不用isp侵權責任來主張,
: 私服架設者的商業模式完全需要依賴原作的客戶端軟體,也可謂侵權了。
針對這一部分所謂的侵權是指違反著作權嗎?
我節錄自原新聞的判決書內容
判決書原文 http://ppt.cc/sr14
(八)另告訴人主張被告私服上非法盜拷官網之圖片云云,惟查,
本案被告之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與告訴人相同(但未必拷貝
自告訴人之程式,此部分已說明如上),而玩家端之遊戲程
式復為玩家自告訴人取得正版光碟或自其官網下載安裝而來
,實質上而言,官網與私服唯一之差別,僅在於導引登入伺
服器之IP位址不同,是以,遊戲畫面所呈現之圖片自然相同
,而圖片所以相同,係因相同之程式在運作下自然產生,此
為當然之理,非被告刻意重製其中某一圖片,否則被告即必
須自行繪圖、自行撰寫主程式以使呈現之畫面有所不同,此
與架設私服者所企圖者並不相同。 (以下略)
(九)綜觀上述說明,可知本案公訴人及告訴人均無法證明被告伺
服器端之遊戲主程式係非法重製自告訴人之著作,而玩家端
之遊戲程式復為告訴人所發行之正版軟體,則就玩家端之遊
戲程式而言,實無法證明被告有非法重製之行為。至登入程
式部分,被告架設私服所需變更之部分,僅有IP位址參數,
而IP位址參數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所謂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著作),
則縱使被告有變更登入IP位址參數之行為,亦不應認為係「
著作」之「改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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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架設私服的情況,就算伺服器程式是使用解析溝通訊息自己做出來的。
: 玩家還是要客戶端阿,玩家跑遊戲的聲音、圖像、程式全都是原作的著作權。
: 私服架設者,至少有isp侵權責任,我是認為就算不用isp侵權責任來主張,
: 私服架設者的商業模式完全需要依賴原作的客戶端軟體,也可謂侵權了。
針對這一部分所謂的侵權是指違反著作權嗎?
我節錄自原新聞的判決書內容
判決書原文 http://ppt.cc/sr14
(八)另告訴人主張被告私服上非法盜拷官網之圖片云云,惟查,
本案被告之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與告訴人相同(但未必拷貝
自告訴人之程式,此部分已說明如上),而玩家端之遊戲程
式復為玩家自告訴人取得正版光碟或自其官網下載安裝而來
,實質上而言,官網與私服唯一之差別,僅在於導引登入伺
服器之IP位址不同,是以,遊戲畫面所呈現之圖片自然相同
,而圖片所以相同,係因相同之程式在運作下自然產生,此
為當然之理,非被告刻意重製其中某一圖片,否則被告即必
須自行繪圖、自行撰寫主程式以使呈現之畫面有所不同,此
與架設私服者所企圖者並不相同。 (以下略)
(九)綜觀上述說明,可知本案公訴人及告訴人均無法證明被告伺
服器端之遊戲主程式係非法重製自告訴人之著作,而玩家端
之遊戲程式復為告訴人所發行之正版軟體,則就玩家端之遊
戲程式而言,實無法證明被告有非法重製之行為。至登入程
式部分,被告架設私服所需變更之部分,僅有IP位址參數,
而IP位址參數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所謂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著作),
則縱使被告有變更登入IP位址參數之行為,亦不應認為係「
著作」之「改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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