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去看這個案子的個案 先討論架設私服這件事
Lotus v. Borland這個案子主要是使用者介面之爭
我看著其他人的軟體介面 沒參考對方原始馬 全部自己重寫 作出一模一樣的東西
是不侵犯著作權的 該案也影響軟體公司轉向求專利保護
板友說的模擬器 應該是指使用網路監聽軟體 分析網路遊戲中間的溝通(protocol)
自己寫出伺服端軟體作到類似原作伺服端軟體的效果
但是這樣營運沒問題嗎?
最重要的就是玩家還是用原作的客戶端 這些客戶端有遊戲使用的圖跟程式。
玩家直接從官網下載拿去連私服一定超過原作所給予的授權
那架設私服的人?可以說私服程式非原作之程式 玩家用原作客戶端是侵權
但那是玩家自己責任與架私服之人無關?
這時就是著作權法中的ISP侵權責任的議題
Napster piratebay megaupload 已經有太多例子證明這種
「我只是提供平台 使用者侵權不關我事」的抗辨是不成立的
私服架設可以算是著作權法90-7條的資訊儲存服務者
可以去看看法條 私服架設者不可能對使用者用原作客戶端不知情
在經濟上私服使官服經濟收益衰減 因為他是作到官網的替代品
如果還從中收取利益 那當然是著作權法所欲規範的對象
※ 引述《adcmhack (inhyo)》之銘言:
: 美國在 1996 年有一個關鍵的訴訟案,
: 這個訴訟案確認了程式的著作權不會延展到程式功能的輸出內容或格式。
: http://en.wikipedia.org/wiki/Lotus_v._Borland
: 也就是說,
: 如果你是用自己創作的程式碼,
: 達到相同或類似的輸出效果,
: 那並不會侵犯到你所模擬的對象程式的著作權。
: 這是目前線上遊戲私服程式還得以發展的主要原因,
: 因為大多數程式都是透過模擬去完成的,
: 而不是 COPY 官方的程式或程式碼。
: ※ 引述《uly (遊歷)》之銘言:
: : TRIPS 第十條
: : 1.電腦程式,不論係原始碼或目的碼,均應以(一九七一年)伯恩公約所規定之
: : 文學著作保護之。
: : 如果著作權法不保護從原始碼編譯過來的目的碼 不就表示大家都可以拷貝遊戲?
: : 光碟片上都是目的碼,也就是ColdDark所說的程式, 資訊用語習慣用目的碼較精確。
: : 改IP的確不算改作,但是法官是不是忘了更重要被告架設使用是否有原作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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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us v. Borland這個案子主要是使用者介面之爭
我看著其他人的軟體介面 沒參考對方原始馬 全部自己重寫 作出一模一樣的東西
是不侵犯著作權的 該案也影響軟體公司轉向求專利保護
板友說的模擬器 應該是指使用網路監聽軟體 分析網路遊戲中間的溝通(protocol)
自己寫出伺服端軟體作到類似原作伺服端軟體的效果
但是這樣營運沒問題嗎?
最重要的就是玩家還是用原作的客戶端 這些客戶端有遊戲使用的圖跟程式。
玩家直接從官網下載拿去連私服一定超過原作所給予的授權
那架設私服的人?可以說私服程式非原作之程式 玩家用原作客戶端是侵權
但那是玩家自己責任與架私服之人無關?
這時就是著作權法中的ISP侵權責任的議題
Napster piratebay megaupload 已經有太多例子證明這種
「我只是提供平台 使用者侵權不關我事」的抗辨是不成立的
私服架設可以算是著作權法90-7條的資訊儲存服務者
可以去看看法條 私服架設者不可能對使用者用原作客戶端不知情
在經濟上私服使官服經濟收益衰減 因為他是作到官網的替代品
如果還從中收取利益 那當然是著作權法所欲規範的對象
※ 引述《adcmhack (inhyo)》之銘言:
: 美國在 1996 年有一個關鍵的訴訟案,
: 這個訴訟案確認了程式的著作權不會延展到程式功能的輸出內容或格式。
: http://en.wikipedia.org/wiki/Lotus_v._Borland
: 也就是說,
: 如果你是用自己創作的程式碼,
: 達到相同或類似的輸出效果,
: 那並不會侵犯到你所模擬的對象程式的著作權。
: 這是目前線上遊戲私服程式還得以發展的主要原因,
: 因為大多數程式都是透過模擬去完成的,
: 而不是 COPY 官方的程式或程式碼。
: ※ 引述《uly (遊歷)》之銘言:
: : TRIPS 第十條
: : 1.電腦程式,不論係原始碼或目的碼,均應以(一九七一年)伯恩公約所規定之
: : 文學著作保護之。
: : 如果著作權法不保護從原始碼編譯過來的目的碼 不就表示大家都可以拷貝遊戲?
: : 光碟片上都是目的碼,也就是ColdDark所說的程式, 資訊用語習慣用目的碼較精確。
: : 改IP的確不算改作,但是法官是不是忘了更重要被告架設使用是否有原作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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