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遊戲「私服」 不違著作權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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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 1996 年有一個關鍵的訴訟案,
這個訴訟案確認了程式的著作權不會延展到程式功能的輸出內容或格式。

http://en.wikipedia.org/wiki/Lotus_v._Borland

也就是說,
如果你是用自己創作的程式碼,
達到相同或類似的輸出效果,
那並不會侵犯到你所模擬的對象程式的著作權。

這是目前線上遊戲私服程式還得以發展的主要原因,
因為大多數程式都是透過模擬去完成的,
而不是 COPY 官方的程式或程式碼。




※ 引述《uly (遊歷)》之銘言:
: TRIPS 第十條
: 1.電腦程式,不論係原始碼或目的碼,均應以(一九七一年)伯恩公約所規定之
: 文學著作保護之。
: 如果著作權法不保護從原始碼編譯過來的目的碼 不就表示大家都可以拷貝遊戲?
: 光碟片上都是目的碼,也就是ColdDark所說的程式, 資訊用語習慣用目的碼較精確。
: 改IP的確不算改作,但是法官是不是忘了更重要被告架設使用是否有原作授權?
: : → ColdDark:我記得程式不在著作權法所定義的著作之內, 程式碼才有 04/30 12:37
: : → VanDeLord:被轉移爭點,+.+ 04/30 12:47
: : → VanDeLord: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04/30 12:48
: : 推 nakayamayyt:程式和程式碼的差別為何? 04/30 13:27
: : → VanDeLord:有差別 04/3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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