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遊戲「私服」 不違著作權 - 專利
By Susan
at 2013-05-02T21:17
at 2013-05-02T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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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不保護到檔案的輸出, 使用反向工程去把MS DOC檔案解析後製作open office
並不算侵權。
著作權不保護程式的輸出,所以現在網路服務使用自由軟體都不需要遵守公開義務。
但Lotus那個案子主要不是討論程式輸出,是討論使用者介面的模仿。
程式輸出的判例可以參考,
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v. Quest Software
333 F. Supp. 2d 688 (N.D. Ill. 2004),
以架設私服的情況,就算伺服器程式是使用解析溝通訊息自己做出來的。
玩家還是要客戶端阿,玩家跑遊戲的聲音、圖像、程式全都是原作的著作權。
私服架設者,至少有isp侵權責任,我是認為就算不用isp侵權責任來主張,
私服架設者的商業模式完全需要依賴原作的客戶端軟體,也可謂侵權了。
※ 引述《adcmhack (inhyo)》之銘言:
: 我想你說的是屬於非法重製的檔案儲存於伺服器上或是藉由平台進行傳送,
: 線上遊戲伺服器與客戶端之間並不會傳送著作權相關內容,
: 只是傳送兩者之間溝通訊息。
: 對伺服器程式而言,傳送出溝通訊息這件事就是程式的輸出,
: 如果解析這個輸出的格式是侵權,
: 請問 OpenOffice、Google Docs、Apple Pages 可以打開 Microsoft Office 的檔案
: 也是屬於侵權嗎?
--
並不算侵權。
著作權不保護程式的輸出,所以現在網路服務使用自由軟體都不需要遵守公開義務。
但Lotus那個案子主要不是討論程式輸出,是討論使用者介面的模仿。
程式輸出的判例可以參考,
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v. Quest Software
333 F. Supp. 2d 688 (N.D. Ill. 2004),
以架設私服的情況,就算伺服器程式是使用解析溝通訊息自己做出來的。
玩家還是要客戶端阿,玩家跑遊戲的聲音、圖像、程式全都是原作的著作權。
私服架設者,至少有isp侵權責任,我是認為就算不用isp侵權責任來主張,
私服架設者的商業模式完全需要依賴原作的客戶端軟體,也可謂侵權了。
※ 引述《adcmhack (inhyo)》之銘言:
: 我想你說的是屬於非法重製的檔案儲存於伺服器上或是藉由平台進行傳送,
: 線上遊戲伺服器與客戶端之間並不會傳送著作權相關內容,
: 只是傳送兩者之間溝通訊息。
: 對伺服器程式而言,傳送出溝通訊息這件事就是程式的輸出,
: 如果解析這個輸出的格式是侵權,
: 請問 OpenOffice、Google Docs、Apple Pages 可以打開 Microsoft Office 的檔案
: 也是屬於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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