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 第十條
1.電腦程式,不論係原始碼或目的碼,均應以(一九七一年)伯恩公約所規定之
文學著作保護之。
如果著作權法不保護從原始碼編譯過來的目的碼 不就表示大家都可以拷貝遊戲?
光碟片上都是目的碼,也就是ColdDark所說的程式, 資訊用語習慣用目的碼較精確。
改IP的確不算改作,但是法官是不是忘了更重要被告架設使用是否有原作授權?
: → ColdDark:我記得程式不在著作權法所定義的著作之內, 程式碼才有 04/30 12:37
: → VanDeLord:被轉移爭點,+.+ 04/30 12:47
: → VanDeLord: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04/30 12:48
: 推 nakayamayyt:程式和程式碼的差別為何? 04/30 13:27
: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4/30 14:26)
: → VanDeLord:有差別 04/3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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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腦程式,不論係原始碼或目的碼,均應以(一九七一年)伯恩公約所規定之
文學著作保護之。
如果著作權法不保護從原始碼編譯過來的目的碼 不就表示大家都可以拷貝遊戲?
光碟片上都是目的碼,也就是ColdDark所說的程式, 資訊用語習慣用目的碼較精確。
改IP的確不算改作,但是法官是不是忘了更重要被告架設使用是否有原作授權?
: → ColdDark:我記得程式不在著作權法所定義的著作之內, 程式碼才有 04/30 12:37
: → VanDeLord:被轉移爭點,+.+ 04/30 12:47
: → VanDeLord: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04/30 12:48
: 推 nakayamayyt:程式和程式碼的差別為何? 04/30 13:27
: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4/30 14:26)
: → VanDeLord:有差別 04/3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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