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引述《Billbine (暗黑專利工程師)》之銘言:
: : 結果,他給我改的亂七八糟
: : 結構的特徵居然全部用"功能描述"來界定
: 小弟以IH的角度來看,
: 也會覺得IF的人喜歡加一些有的沒的特徵,
: 讓專利範圍被限縮,或很容易被Design Around
這個我真的想不透
除非是把有的沒的特徵加到獨立項
不然怎會造成專利範圍限縮??
再者,在答辯時
這些特徵有時也可以派的上用場吧
: 而且如果該專利是很重要的專利,
: 通常不是要把範圍寫的「適中」,而是要寫到「過大」
: 至多被審查委員多核駁幾次。
ㄟ....有聽過舉發吧
: 而且IF的人,只負責申請這一塊而以,
: IH的人,還要面對市場競業可能的Design Around,
: 專利真正在使用的時候,IF早就不知流動到什麼地方了
: 真正要扛責任的,是IH的工程師,
: 既然是IH負最終的責任,就該尊重人家的意見吧。
從上面內容來看
你該不會以為
embodiment 內容= claim內容 的說明書才是好的說明書吧!
此外,奉勸你....
IH實力最好堅強一點,認真一點
不然,IH出錯了,IF可是都不會告訴你喔!
(因為,IF因為很會烙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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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Billbine (暗黑專利工程師)》之銘言:
: : 結果,他給我改的亂七八糟
: : 結構的特徵居然全部用"功能描述"來界定
: 小弟以IH的角度來看,
: 也會覺得IF的人喜歡加一些有的沒的特徵,
: 讓專利範圍被限縮,或很容易被Design Around
這個我真的想不透
除非是把有的沒的特徵加到獨立項
不然怎會造成專利範圍限縮??
再者,在答辯時
這些特徵有時也可以派的上用場吧
: 而且如果該專利是很重要的專利,
: 通常不是要把範圍寫的「適中」,而是要寫到「過大」
: 至多被審查委員多核駁幾次。
ㄟ....有聽過舉發吧
: 而且IF的人,只負責申請這一塊而以,
: IH的人,還要面對市場競業可能的Design Around,
: 專利真正在使用的時候,IF早就不知流動到什麼地方了
: 真正要扛責任的,是IH的工程師,
: 既然是IH負最終的責任,就該尊重人家的意見吧。
從上面內容來看
你該不會以為
embodiment 內容= claim內容 的說明書才是好的說明書吧!
此外,奉勸你....
IH實力最好堅強一點,認真一點
不然,IH出錯了,IF可是都不會告訴你喔!
(因為,IF因為很會烙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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