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有新聞了 - 期貨
By Jacky
at 2011-01-27T18:49
at 2011-01-27T18:4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idnight9 (咪耐)》之銘言:
: ※ 引述《Dinjang (DD)》之銘言:
: : 不懂為何還有人一直堅持期貨商沒錯 SASA要全賠
: : 整個交易流程很簡單:
: : 1.期貨商收到委託單
: : 2.期貨商查核委託人權利金是否足夠
: : 3.足夠的話,送交撮合
: 你說的是理論和道理上的角度,是屬於情理的部分
我是從法律層面探討 期貨商要保證百分之百不會違法
市價單只能用漲停價計算 這點我相信期貨商也知道
我不是支持市價單一定要漲停價計算
而是想說明期貨商要保證不發生違反法規的交易
最安全的方式是"用漲停價計算"
: 但是從現行的交易制度來看,發生這種問題
: 投資人本來就該負責,市價單本來就會有這種問題
: 就法制上來看,SASA要負上大部分的責任
市價單不是"本來就會有這種問題"
而是實務上 "為了方便" 所以期貨商不用漲停價計算所發生的違法風險
法律上來看
期貨商本應能避免這樣的風險 但為了方便或是其他理由
而不避免這樣的風險
所造成的問題絕不是要客戶"負上大部分責任"
: : 期貨商的問題在第2點的查核部份:
: : 顯然期貨商知道市價單最高有可能成交在漲停價
: : 但期貨商卻用現價做查核
: : 造成的結果是在可能違法的風險下(未先收足權利金)完成交易
: : 這樣的風險如果是不可避免的 那法院可能會站在期貨商這邊
: : 但這風險顯然是可以避免的 -->只要期貨商用漲停價查核市價單
: : 因此期貨商有過失
: 這就是大家看法不同的主要分歧點
: 你覺得期貨商應該用漲停價查核市價單
: 但是國內從來就沒人這樣作啊?要不然以前用市價敲單敲到天價的天線寶寶
: 現在是不是也應該來求償?這種事沒發生之前沒人知道嘛~
期貨商應該怎樣查核是它的事
我沒說一定要漲停價計算 只說明唯有用漲停價才不會有違法的可能
: 今天並不是說錯都是在期貨商
: 從法制的角度來看,凱子唯一犯的錯就是沒有符合期交所一次最大只能下200口的規定
: 而讓他的千張買單一次敲出去,如果要從這個角度去算的話
: SASA仍然要負擔上前200口的成交損失,後面成交的400多口應該凱子負責
一次下一千口反而未必是期貨商的錯誤
也許合約有簽允許期貨商分成兩百口的單來交易
這點反而不是問題
今天的問題是期貨商本應能讓客戶的交易沒有違法的風險
但因自己的考量 在查核過程放鬆
所引發的未收足權利金的違規交易不應該要客戶完全負責
因為客戶一定相信你會把關 會讓交易過程沒有違法的可能
所以就這一點而言期貨商是有過失的
--
: ※ 引述《Dinjang (DD)》之銘言:
: : 不懂為何還有人一直堅持期貨商沒錯 SASA要全賠
: : 整個交易流程很簡單:
: : 1.期貨商收到委託單
: : 2.期貨商查核委託人權利金是否足夠
: : 3.足夠的話,送交撮合
: 你說的是理論和道理上的角度,是屬於情理的部分
我是從法律層面探討 期貨商要保證百分之百不會違法
市價單只能用漲停價計算 這點我相信期貨商也知道
我不是支持市價單一定要漲停價計算
而是想說明期貨商要保證不發生違反法規的交易
最安全的方式是"用漲停價計算"
: 但是從現行的交易制度來看,發生這種問題
: 投資人本來就該負責,市價單本來就會有這種問題
: 就法制上來看,SASA要負上大部分的責任
市價單不是"本來就會有這種問題"
而是實務上 "為了方便" 所以期貨商不用漲停價計算所發生的違法風險
法律上來看
期貨商本應能避免這樣的風險 但為了方便或是其他理由
而不避免這樣的風險
所造成的問題絕不是要客戶"負上大部分責任"
: : 期貨商的問題在第2點的查核部份:
: : 顯然期貨商知道市價單最高有可能成交在漲停價
: : 但期貨商卻用現價做查核
: : 造成的結果是在可能違法的風險下(未先收足權利金)完成交易
: : 這樣的風險如果是不可避免的 那法院可能會站在期貨商這邊
: : 但這風險顯然是可以避免的 -->只要期貨商用漲停價查核市價單
: : 因此期貨商有過失
: 這就是大家看法不同的主要分歧點
: 你覺得期貨商應該用漲停價查核市價單
: 但是國內從來就沒人這樣作啊?要不然以前用市價敲單敲到天價的天線寶寶
: 現在是不是也應該來求償?這種事沒發生之前沒人知道嘛~
期貨商應該怎樣查核是它的事
我沒說一定要漲停價計算 只說明唯有用漲停價才不會有違法的可能
: 今天並不是說錯都是在期貨商
: 從法制的角度來看,凱子唯一犯的錯就是沒有符合期交所一次最大只能下200口的規定
: 而讓他的千張買單一次敲出去,如果要從這個角度去算的話
: SASA仍然要負擔上前200口的成交損失,後面成交的400多口應該凱子負責
一次下一千口反而未必是期貨商的錯誤
也許合約有簽允許期貨商分成兩百口的單來交易
這點反而不是問題
今天的問題是期貨商本應能讓客戶的交易沒有違法的風險
但因自己的考量 在查核過程放鬆
所引發的未收足權利金的違規交易不應該要客戶完全負責
因為客戶一定相信你會把關 會讓交易過程沒有違法的可能
所以就這一點而言期貨商是有過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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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11-01-28T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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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11-02-02T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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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11-02-06T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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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1-02-09T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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