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補給站》投資交換公債 先了解稅負 - 所得稅

By Ida
at 2004-11-01T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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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補給站》投資交換公債 先了解稅負
文/記者陳美珍
研議多年的交換公債發行計畫,終於獲得立法院同意,財政部已經預定最快年底將發行首
批交換公債測試市場的接受度。發行額度初步暫訂雖只有100億元,因交換公債具有保本
與投資的雙重好處,勢必成為投資大眾注目的投資工具。
配合交換公債這項新種投資工具,財政部除了已與中央銀行議妥各項發行細節之外,財政
部賦稅署也已完成相關的課稅規定。民眾在投資交換公債之前,除了要考量利率與證券市
場未來的走向,交換公債應負擔的稅負,亦是決定投資報酬率的重要指標之一,不能忽略
。
賦稅署完成的相關課稅辦法中,交換公債未來涉及的稅負,總共涵蓋證交稅、營利事業所
得稅與綜合所得稅。其中個人如以持有的公債,交換政府指定的公營事業股票時,可以享
有免課徵證交稅的優惠,出售交換股票的交易所得,亦免課所得稅,持有公債的票面利率
若非零利率者,持有期間衍生的公債利息,總額不超過27萬元者,也可以享有免稅。
交換公債因尚未問市,相關的課稅規定,投資人較不熟悉。有心參與交換公債的投資人,
在跨出投資交換公債的第一步之前,勢必要先掌握全盤課稅資訊,才能坐享高投資報酬的
碩果。包括:
一、證券交易稅部分:
1.交換公債持有人交換公股: 屬於公債持有人出售公債及政府出售公股的行為。
2.政府換出所持有的公股: 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公債持有人
換出所持有的公債,依同條規定,免徵證券交易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1.企業持有交換公債期間的利息所得: 應按權責基礎併入計算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企業將持有的公債交換公股:係屬同類資產的交換,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規定,如
無另收現金者,應按換出公債的帳面價值,作為換入公股的成本入帳,並無認列損益問題
。
3.企業行使賣回權或國庫執行贖回權:賣回或贖回價格超過發行面額的金額,屬國庫支付
的利息補償,應併入取得年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三、綜合所得稅部分:
1.個人持有交換公債期間取得的利息: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課稅。並適用27萬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免稅額優惠。
2.個人將持有的公債交換公股: 出售公債的成交價額為換入公股的時價者,持有人應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同條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相對損
失亦不可申報自所得中扣除。
3.個人行使賣回權或國庫執行贖回權時,賣回或贖回價格超過發行面額的金額,係屬國庫
支付的利息補償,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第1款規定,應併計取得年度個人綜合所
得總額,依法申報納稅。
四、所得稅扣繳規定:
交換公債的付息機構給付利息時,應依法扣繳利息所得稅款,並以付息時公債持有人為納
稅人,向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
【2004/11/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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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記者陳美珍
研議多年的交換公債發行計畫,終於獲得立法院同意,財政部已經預定最快年底將發行首
批交換公債測試市場的接受度。發行額度初步暫訂雖只有100億元,因交換公債具有保本
與投資的雙重好處,勢必成為投資大眾注目的投資工具。
配合交換公債這項新種投資工具,財政部除了已與中央銀行議妥各項發行細節之外,財政
部賦稅署也已完成相關的課稅規定。民眾在投資交換公債之前,除了要考量利率與證券市
場未來的走向,交換公債應負擔的稅負,亦是決定投資報酬率的重要指標之一,不能忽略
。
賦稅署完成的相關課稅辦法中,交換公債未來涉及的稅負,總共涵蓋證交稅、營利事業所
得稅與綜合所得稅。其中個人如以持有的公債,交換政府指定的公營事業股票時,可以享
有免課徵證交稅的優惠,出售交換股票的交易所得,亦免課所得稅,持有公債的票面利率
若非零利率者,持有期間衍生的公債利息,總額不超過27萬元者,也可以享有免稅。
交換公債因尚未問市,相關的課稅規定,投資人較不熟悉。有心參與交換公債的投資人,
在跨出投資交換公債的第一步之前,勢必要先掌握全盤課稅資訊,才能坐享高投資報酬的
碩果。包括:
一、證券交易稅部分:
1.交換公債持有人交換公股: 屬於公債持有人出售公債及政府出售公股的行為。
2.政府換出所持有的公股: 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公債持有人
換出所持有的公債,依同條規定,免徵證券交易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1.企業持有交換公債期間的利息所得: 應按權責基礎併入計算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企業將持有的公債交換公股:係屬同類資產的交換,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規定,如
無另收現金者,應按換出公債的帳面價值,作為換入公股的成本入帳,並無認列損益問題
。
3.企業行使賣回權或國庫執行贖回權:賣回或贖回價格超過發行面額的金額,屬國庫支付
的利息補償,應併入取得年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三、綜合所得稅部分:
1.個人持有交換公債期間取得的利息: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課稅。並適用27萬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免稅額優惠。
2.個人將持有的公債交換公股: 出售公債的成交價額為換入公股的時價者,持有人應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同條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相對損
失亦不可申報自所得中扣除。
3.個人行使賣回權或國庫執行贖回權時,賣回或贖回價格超過發行面額的金額,係屬國庫
支付的利息補償,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第1款規定,應併計取得年度個人綜合所
得總額,依法申報納稅。
四、所得稅扣繳規定:
交換公債的付息機構給付利息時,應依法扣繳利息所得稅款,並以付息時公債持有人為納
稅人,向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
【2004/11/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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