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對手申請新型專利 - 專利

By Kristin
at 2011-09-11T14:54
at 2011-09-11T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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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述討論及推文內容,幫忙提醒或整理一下:
1.關於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
之處理原則』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3&docid=224
二、(名詞定義及適用對象)
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
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
(一) 警告函。....略
簡單講 甲是專利權人,
乙是甲認為有仿冒之虞的行為人,
甲針對乙同時出貨客戶的行為認為侵權發警告函給乙。
從原文來看,並沒有說明警告函是否散發給交易相對人(客戶),
是否涉及"公平交易"之相關規範,要看甲有沒有敲鑼打鼓。
(以下紅色標記是我看判決不認真的錯誤認知,很抱歉)
2.警告函的內容還具有押時間的功能,尤其是對於乙日後的出貨行為很難主張非故意,
如果自己生產的東西跟對方的專利完全一樣,在手頭還沒掌握強而有力的自保證據前,
最好小心評估。
(對方有沒有出示正面評價的技術報告,那是對方有無過失的問題;為了安全起見,
最好進一步針對專利有效性、甲是否為發明人或具有申請權的問題去了解。)
[更正為:非故意的主張是否成立要看運氣、還有繼續訴訟的本錢]
3.證據是很重要的:
a.乙要能舉證在甲申請之前,早就將同一技術產品出貨給客戶
(發票、貨品明細之間強而有力的對應關係...等等);
b.找其他證劇或專利文獻舉發甲的專利。
c.直覺:一般來說,做生意通常會對買方施壓(就是公交法約束的部分),
若沒有施壓,可能的情形除了對方稍懂公交法之外,更可能這個包材
的發明人就是客戶而非甲。可以查證一下,甲是否涉及未經發明人同
意授權就提出申請(早期常常出現這樣的問題,把客戶下單的東西拿去申請)。
4.題外話,"公司"的"公"字不可去,去了就不是公司了 XD;
--
1.關於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
之處理原則』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3&docid=224
二、(名詞定義及適用對象)
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
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
(一) 警告函。....略
簡單講 甲是專利權人,
乙是甲認為有仿冒之虞的行為人,
甲針對乙同時出貨客戶的行為認為侵權發警告函給乙。
從原文來看,並沒有說明警告函是否散發給交易相對人(客戶),
是否涉及"公平交易"之相關規範,要看甲有沒有敲鑼打鼓。
(以下紅色標記是我看判決不認真的錯誤認知,很抱歉)
2.警告函的內容還具有押時間的功能,尤其是對於乙日後的出貨行為很難主張非故意,
如果自己生產的東西跟對方的專利完全一樣,在手頭還沒掌握強而有力的自保證據前,
最好小心評估。
(對方有沒有出示正面評價的技術報告,那是對方有無過失的問題;為了安全起見,
最好進一步針對專利有效性、甲是否為發明人或具有申請權的問題去了解。)
[更正為:非故意的主張是否成立要看運氣、還有繼續訴訟的本錢]
3.證據是很重要的:
a.乙要能舉證在甲申請之前,早就將同一技術產品出貨給客戶
(發票、貨品明細之間強而有力的對應關係...等等);
b.找其他證劇或專利文獻舉發甲的專利。
c.直覺:一般來說,做生意通常會對買方施壓(就是公交法約束的部分),
若沒有施壓,可能的情形除了對方稍懂公交法之外,更可能這個包材
的發明人就是客戶而非甲。可以查證一下,甲是否涉及未經發明人同
意授權就提出申請(早期常常出現這樣的問題,把客戶下單的東西拿去申請)。
4.題外話,"公司"的"公"字不可去,去了就不是公司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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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13T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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