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對手申請新型專利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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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29x (Oasis)》之銘言:
: 首先
: 甲是競爭對手乙是敝司
: 客戶產品的包材由甲提供
: 因甲的製作能力有限,
: 客戶將包材提供給乙製作
: 因此甲乙兩間廠商共同出包材給客戶
: 今日乙收到甲寄出的存證信函
: 甲申請到此包材的新型專利M公告
: 請問身為乙方的我們,有辦法可應對嗎?
: 補:1.此包材是由瓦楞紙折疊黏貼成可耐壓的產品墊塊
: 2.專利圖示內外型結構方式皆與目前所出貨的產品一模一樣
: 以上 謝謝

剛剛跟原PO稍微討論一下

不敢說我的意見是正確的

還請各位前輩不吝給予指正


CASE:

甲公司:提供包材給予乙公司
將此一包裝之形式A於今年三月申請專利,八月獲得核准

乙公司:將包材予以進一步加工成形式A,出貨給丙公司

此一行為已持續至少一年以上

甲公司於九月八日(或九日)寄出存證信函

告知已取得此一專利,並要求補償其損失之權利金若干



第一:由於此一商業架構已進行至少一年,且據乙所述,此期間持續使用形式A之包裝

由此可知,此一包裝並無新穎性,申請日前其已為大眾所能取得

第二:甲公司並未於申請時即行告知乙公司,故乙公司是在非故意之情形下販售此包裝

由於第一點所述,此一專利之申請由於喪失新穎性也應予駁核



即使舉發不成

由於此一形式A在八月才取得其專利,且申請時甲公司並未盡告知義務

故在八月前並無所謂權利耗盡,蓋因此前甲公司並未擁有此一權利

甲公司僅得訴求八月至九月之權利補償



重點:舉發

乙公司必須舉證在申請日前,此一商品已流通一段時間

若然,則甲之專利應予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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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1-09-14
原文沒提到申請日....?
Erin avatarErin2011-09-18
謝謝您的分析 不過可能是我文章有誤 並不是甲公司交給我們
Hardy avatarHardy2011-09-21
而是甲公司與我們都是客戶的供應商
Queena avatarQueena2011-09-23
再次的感謝您的回覆 受益良多
Joe avatarJoe2011-09-26
回記一封存證信函:1.先請求提示技術報告 2.以專利法105條
Madame avatarMadame2011-10-01
警告回去 或是把警告信拿來墊便當也是不錯的選擇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1-10-04
沒附技術報告書的新型警告函, 可以直接無視, 對方有違公平法
Puput avatarPuput2011-10-09
可直接去公平會舉發, 律師公會也會有濫發警告函的規範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1-10-15
google "新型技術報告"+"盡相當注意",技術報告應算非必要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1-10-17
原告有附+敗訴=>原告可避免被反控濫訴或濫發警告函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1-10-18
而作技術報告時若沒比對到公開販售的型錄,也可能被評為6?
Edwina avatarEdwina2011-10-23
所以若無專利前案,對方有機會拿到有效(代碼6)的技術報告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1-10-24
而避免樓上提到的專利法105及公平交易法?建議主動提供證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1-10-25
據(販售時間點)去向智財局舉發或申請技術報告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1-10-25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 但專利申請日在產品販賣之後
Mia avatarMia2011-10-28
如果能拿的到6的技術報告 那反過來就無法對產品主張權利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1-10-31
比較晚申請 又有專利性產品又侵權 有點難以想像
Isla avatarIsla2011-11-02
第二、縱使嗣後取得代碼6之技術報告,是否溯及對先前警告信
Carol avatarCarol2011-11-02
推定盡相當之注意,進而無專利法105條適用,是有疑慮的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1-11-06
第三、專利爭訟重在保全,而沒有附技術報告的新型專利
Ivy avatarIvy2011-11-09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還需要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會準的機會...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1-11-14
最重要的是,沒附技術報告的警告信,不敢說全部,但絕大部
Hedwig avatarHedwig2011-11-15
份都是來碰碰運氣看會不會遇到棒槌的
Andy avatarAndy2011-11-17
是不是紙老虎就用權利濫用相關規定去試一試就可以摸出底了
Liam avatarLiam2011-11-18
請教arslanX大 被告應適用何法條就此行為反控濫訴?
Ivy avatarIvy2011-11-20
同意barley大的看法 原告是否已盡相當注意 應係原告要負的
Joe avatarJoe2011-11-25
舉證責任 而,原告不但沒附技術報告,甚至根本未提出申請
實務上很難舉證已經盡注意義務 而且個人主觀覺得這敲竹槓敲
Olive avatarOlive2011-11-26
得也太明顯了 XD 應該可以用公交法※ 24告回去吧
Hedda avatarHedda2011-11-30
賣了好幾個月了 對方自己也很清楚 事後又故意申請新型對被
告主張專利權並要求賠償 根本就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
Tom avatarTom2011-12-04
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呀
Cara avatarCara2011-12-05
即使事後對方申請了技術報告 而且真的給他拿到6了 還是不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1-12-05
能因此追溯回來說原告在發警告信時已盡注意義務呀 不然所謂
Necoo avatarNecoo2011-12-08
「注意義務」的所有規定都失去意義了 大家都事後再來注意就
好了 囧rz
Tom avatarTom2011-12-09
僅供貨給特定廠商且有簽NDA下,是有可能先出貨再申請.....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1-12-12
不過這狀況太豪洨了,而且不幸遇到也還有先使用權可以主張
Eden avatarEden2011-12-16
另外,公平交易法似乎限制的是發給"交易相對人(丙公司)"?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1-12-17
car大所引公交會原則明文限定在發函交易相對人 至於J大所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1-12-17
指公交法24概括性規定雖未明示 惟實務亦作同解
Sandy avatarSandy2011-12-21
先說明是個人意見,公交法不熟orz。car大所引原則內第五點
Ingrid avatarIngrid2011-12-26
提到,(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
Zora avatarZora2011-12-29
顯失公平之行為),構成公交法24。但實務上踐行第三點不難
Carol avatarCarol2011-12-30
甲公司託鑑定機構出具報告,則滿足第三點=>避免公交法24?
Donna avatarDonna2012-01-02
問題是原告並未踐行第三點呀 況且 鑑定報告只是做為「判斷
Mason avatarMason2012-01-03
潛在侵權物與專利技術內容是否具有同一性」之參考 無法作為
該專利本身是否有效的參考 如果沒提技術報告 or 鑑定報告
Madame avatarMadame2012-01-05
在敗訴後應該都算是有過失 因為即使手上有有效專利 隨便向
Carol avatarCarol2012-01-09
未侵權的善意第三人主張並要求賠償 同樣是未盡注意義務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2-01-14
更正一下 「本身是否有效」應該說為「效力強弱」較為精準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2-01-15
不好意思, 我誤會他警告函有濫發給交易相對人了 XD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2-01-15
不附技術報告書,又要盡相當注意義務,就要出具鑑定報告,原文看
來是沒有鑑定報告
Thomas avatarThomas2012-01-17
個人認為鑑定報告無法取代技術報告 且技術報告也無法取代鑑
Mia avatarMia2012-01-17
定報告 兩者訴求的重點差異過大
Enid avatarEnid2012-01-20
鑑定報告是TIPO逐條釋義裡, 提到取得技術報告前的及時救濟方案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2-01-21
認為是專105II盡相當義務的一種樣態, 新法草案打算拿掉他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