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欠稅更正稅額 仍須徵滯納金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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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王先生詢問:

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後,因對欠稅核定金額有疑義,始向稽徵單位申請更正,請問經

更正後稅額是否仍須加徵滯納金?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其因逾期繳納期

間所應加徵的滯納金,應按更正後稅額加徵。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

日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經移送執行處執行的案件,如納稅義

務人於執行中申請更正應納稅額者,因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的更正,其性

質與原處分的撤銷有別,不發生重新發單問題,應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效力,故其因

逾繳納期間所加徵滯納金,還是應按更正後稅額加徵。

納稅人於收到補稅稅款繳款書時,應立即核對補徵內容是否有錯誤,如有錯誤應於限繳日

期間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5291040轉411何秀美)

【2004/06/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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