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大陸繳納稅款 可以在台抵扣 - 稅務

Table of Contents

■ 記者陳美珍整理

一、台北市讀者問:

到大陸工作,算是在國外嗎?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眾有大陸地區所得必須與台灣所得合併辦理所

得稅申報,但已在大陸繳納的稅款,可以在報稅與在台應納稅額互抵。

二、台北讀者問:

我已具備列舉扣除房租的標準,但缺乏房租切結書。請問這個切結書應該在哪裡可以取得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租賃切結書並無固定格式,納稅人只要述明理由與承租房屋的相關事項,並切結所言屬實

即可。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2004/06/11 經濟日報】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