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變更納稅義務人 有條件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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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市羅先生問:納稅義務人主體是否可以變更?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

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該所指出,近來發現有部

分納稅義務人欠繳綜合所得稅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始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惟因逾期申請,致遭稽徵機關否准受理。

納稅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審慎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因主體一經選定且未於上開法定期

間內申請變更,事後如經查獲有補稅送罰或欠稅的相關稅捐保全情事,均以選定的納稅義

務人為違章及移送執行的主體。97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2月

1日前提出申請。

【2009/07/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32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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