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鄉汪小姐問: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保險費認定標準?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
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
的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
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
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岡山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利用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先列支保險費,
後中途解約或變更受益人,以規避稅負者,將加強查核,依法補稅及處罰。
【2009/07/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9946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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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
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
的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
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
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岡山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利用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先列支保險費,
後中途解約或變更受益人,以規避稅負者,將加強查核,依法補稅及處罰。
【2009/07/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9946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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