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 立委促廢除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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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近十年平均每年稅收約18.2億元,占全國稅收比率0.12%,立委盧秀燕等人主張廢

除娛樂稅;立委廖正井認為,除部分條文可刪,更應大幅調降現行法各類娛樂活動及設施

的娛樂稅計收上限。

盧秀燕等37位立委提出廢止娛樂稅草案,現行娛樂稅規定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

、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舞蹈等表演,高爾夫球、舞廳等各類競技比

賽都需課稅。

盧秀燕認為,過去生活水準較低,娛樂稅法課稅的項目,屬於高所得階層消費行為,目的

「寓禁於徵」以節制與管制消費活動;但目前生活水平及娛樂生態改變,法令已不合時宜

,因此提出廢除娛樂稅法,同時政府應輔導娛樂事業發展。

盧秀燕指出,電影、音樂、歌唱等表演,以及高爾夫球等競技出賽已是普遍全民活動,政

府一方向大力推廣及資助藝文活動及文化創意產業,一方面課徵本質為節制的娛樂稅,加

上又課徵營所稅;再者,近十年來稅收有限且占年度稅收比率僅0.12%,因此廢止娛樂稅

對稅收影響有限,應有助娛樂經濟發展。

廖正井主張,修正娛樂稅法第2、5及6條文,刪除電影、戲劇、音樂演奏及非業性歌唱、

舞蹈等課稅項目。再者,應大幅調降各類娛樂活動及設施娛樂稅計收上限,如現階段高爾

夫球場最高不得課徵超過20%,建議修法調降為5%。

【2009/07/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9945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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