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問題 - 所得稅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09-07-01T21:4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iec (投降輸一半)》之銘言:
: (恕刪)

一、依照財政部80/03/27台財稅第790383974號函核釋:

釋示函令標題:【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不生清算終結效果】

釋示函令內容:

按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
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所稱「清算結束之日」,
參照公司法第331條等有關規定,應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
派賸餘財產時而言,並非指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否則法人人格已消
滅,納稅主體不存在,如何辦理清算申報。故清算人在向法院聲報備查前,依上開
規定,負有申報清算所得之義務,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
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
法行為,依據前司法行政部68函民字第5991號函規定,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自
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財政部80/03/27台財稅第790383974號函)

二、其次,依財政部68/12/03台財稅第38584號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清算人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及按序繳清稅捐者應負繳納義務】

釋示函令內容:
二、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
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該條規定所稱之稅捐,係指
分配賸餘財產前公司所應納之稅捐而言。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罰鍰準用有關
稅捐之規定,故公司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有應行繳納之罰鍰者,清算人亦應依同
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倘清算人違反上述規定者,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
未清繳之罰鍰負繳納義務。
三、公司解散依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時,清算人對於公司欠繳之稅捐,應通知稽徵
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稽徵機關應於清算人通知後依限報明欠稅及罰鍰數
額,稽徵機關應於清算人通知後依限報明其數額,依法受償。如公司解散清算
時尚有財產,清算人未依法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或雖經稽徵機
關報明數額而未就公司之財產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及罰鍰,即應負稅
捐稽徵法第13條第2項所定之義務;如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
債務及欠稅時,清算人即應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
管理人時,其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應不發生負責清繳稅捐之問題。故清算人
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即
應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繳清稅捐之義務。
(財政部68/12/03台財稅第38584號函)

三、再依財政部70/02/13台財稅第31069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公司欠稅負責人未循法定清算程序逕將財產變賣朋分之處理】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滯欠鉅額稅款或罰鍰尚未繳清,即私自解散,公司負責
人未循公司法所定之清算程序,逕將公司全部財產變賣朋分,此種情形,可
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13、24、39條之規定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
說明:
二、茲就各項疑義,逐一核復如次:
(一)依主旨所述之公司負責人,在未循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前,尚非清算人,
自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由公司負責人負清算人之責任。惟公司之
全部財產既被變賣朋分,則該公司之營業應無法繼續,稅捐稽徵機關自可
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公司之中央
主管機關命令其解散,使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進行清算。如公司未另選清
算人,依公司法第79、113、127、322條規定,應由各該條所定之股東或
董事為清算人。如上述股東或董事未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9條
之規定繳清稅捐及罰鍰時,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各該股東或
董事就未清繳之稅捐及罰鍰負繳納義務。
(二)清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編者註:本條條文業已修正)
,應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移送
執行時,得對清算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故公司之股東或董事依前述規定
為清算人時,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其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為禁止
處分,實施扣押或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公司在依法解散清算前,其法人人格仍然存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該公司
滯欠之稅款或罰鍰,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之規定,限制其負責人
出境,以保全稅捐。
(財政部70/02/13台財稅第31069號函)

四、上舉釋函三則,均在說明,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不生清算
終結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所以前次回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必須開立應稅發票,繳納營業稅。
至於在所得稅方面,對於所餘存之貨物,亦將依規定核定清算所得併計課稅。

以上供參,倘若有誤,仍請方家指正。

--

All Comments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09-07-04T12:07
謝謝m大提供的資:)

稅局PDA網 增線上查詢區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09-07-01T09:24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民眾使用可上網之PDA或3G行動電話人數顯著增加,該分局 特別加強PDA網頁之線上查詢功能,目前已提供信箱處理進度、綜合所得稅退稅及未領取 退稅支票等三項查詢服務。民眾只需於行動上網裝置輸入下列網址(http://www.ntas.go v.tw/county/pda/inde ...

買賣未簽證股 須納所得稅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09-07-01T09:03
財政部規定,買賣未經簽證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稅的課稅範圍,但交易所得要課徵財產 交易所得稅,漏未申報者將受處罰。 財政部指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該股 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因此不屬於證券 交易範疇,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

公司清算問題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9-07-01T00:28
※ 引述《Aiec (投降輸一半)》之銘言: : 公司資料-大理石股份有限公司 : 民國84年欠債關閉,90年經經濟部撤銷解散,94年公司機械及土地法拍 : 會計師申報至88年底,帳上目前存貨一千多萬 : (目前債務已遠超過資產了) : 問題 : 向國稅局人員(臉很臭)詢問,實際存貨因該公司倒閉,不是被 ...

如何減輕罰款(忘了申報96年的所得稅)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09-06-30T23:05
爬了些文,一時找不到答案,只好發文請教各位 想請教,去年5月我幫我姐申報96年的所得稅 我不曉得為什麼,上週國稅局發公文給我姊說漏報稅 我姊今天去國稅局問了,他們說要舉證,若無法舉證,要罰款0.4倍以及補繳稅額 而該死的是用網路申報的資料我都沒有留,根本無法舉證是否真的有上傳 稅務員還跟我姐說,可能 ...

土地補助款 可分年認列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09-06-29T12:30
財政部同意放寬企業取得如「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等,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的土地補 助款,可分年認列收入繳稅,以減輕企業每年的所得稅負擔。 政府為推動重大建設或開發閒置土地,每年均編列多項補助經費核發給符合資格的營利事 業領取,以鼓勵企業積極參與開發。 不過,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土地補償金額龐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