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行為可以被認為先使用嗎?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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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註冊的行為,可以被認為「先使用」嗎?

請教各位先進:

某甲先申請了一個logoA,後來因快過期的在先商標被核駁後放棄,決定等該在先商標放
棄後,再申請商標。

但,過了一段時間後,發現該在先商標的商標權人,放棄了該在先商標,之後又申請了一
個新的類似的商標。

請問,於在先商標過期滿半年後,某甲可以主張logoA屬於善意的先使用嗎?
也就是說,申請註冊的行為本身就是「善意的先使用」。

另外,小弟的商標知識不足,也想比照前幾則k大,
徵求有相關經驗的顧問,顧問費另談,可站內信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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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ga avatarOlga2022-09-10
商標「使用」通常是商業上的使用,比方說用在產品上、廣告
、發票等等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2-09-13
另外 logo A看起來沒註冊成功 所以你後面要再申請logoA’的
時候又比在先商標的新案要晚 就要看logoA’跟在先商標的差
George avatarGeorge2022-09-16
異來主張識別性了
Noah avatarNoah2022-09-18
了解,謝謝您。
Yuri avatarYuri2022-09-21
使用的行為要回歸第5條 可以參考星宇被搶註的訴願決定
書(那個案子只到訴願階段)
Andrew avatarAndrew2022-09-24
補一下 申請註冊不算使用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2-09-26
謝謝l大
Aaliyah avatarAaliyah2022-09-29
加油~
George avatarGeorge2022-10-02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