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新型專利範圍+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專利
By Olive
at 2010-08-19T11:18
at 2010-08-19T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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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闢的學說爭議
侵害權行為的發生(A)=>訴訟過程(舉證責任B)=>結果/負侵權責任(C)
依時序:
一開始
lkw的論述
對方如果不知道你擁有專利或已經申請在案
他即使抄襲(A),也是不會有任何侵權責任(C)。
leanyous的論述
http://0rz.tw/w0BSo 此連結文為推定過失論 (B)
此文在討論過失主義原則、推定過失原則。
(舉證責任在原告) (由被告反證推翻,舉證責任在被告)
該作者主張新型專利於
93年7月1日以後之新型專利:
存證信函(警告)發出以前採過失主義原則;(甲)
存證信函(警告)發出以後採推定過失原則。(乙)
拿推定過失論(B)來爭論侵權責任(C),
並未見到不知情(A)是否能作為反證無侵權責任(C)之討論,有點文不對題。
接著
lkw:能証明自己不知情,在被告知之前應可推定為無過失。
leanyous:哪裡有「被告知之前應可推定為無過失」。
惟上述過失主義原則(甲)舉證責任在原告
lkw引述專利法第 79條 (79內容為舉證責任在原告)
結果後續衍生為專利標示行為之爭論....等等。
這系列的討論,很專業,法理上學說上的切割很經典。
建議有空的人可以去找以下這篇來看看
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第14號
摘要如下:
甲說:
專利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106 第 1 項及第 123 條第 1項規定,專利權人專
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該專利權物品之權利,
係明定其專利權效力之範圍,如其專利權受侵害,自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排除侵害。
而關於侵害專利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本身即為獨立之請求權基礎,依據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侵權行為係採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故加害人自須具備故意或
過失之責任要件,始構成專利法第 84 條第 1項前段之違反。
詳言之,專利侵害亦屬侵權行為之一環,侵權行為係以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倘
採推定過失或採無過失主義,應明定排除原則之適用。因此,專利侵害事件之場合,
專利權人應舉證證明被控侵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其理由有八...
(一)智慧財產法規定不一
(二)侵權行為採過失責任
(三)保護他人法律之概念
(四)專利法未明文化
(五)侵害專利非特殊之侵權類型
(六)立法目的僅為宣示作用
(七)不符合經濟效率
(八)專利登記及公告制度
乙說:
專利法為保護他人之法律,被控侵權行為人有侵害專利之行為時,應推定有過失。
即專利法係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而制訂(專利法第1條)
。故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倘侵害專利權人之行為時,自應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
(民法第184條第2項),倘行為人欲免除侵權責任,則應舉證其行為無過失時,
始能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其立論依據有二...
(一)依據法條內容之文義解釋。
(二)演繹專利法之立法目的而所來。
例如,專利法為保護專利權人之法律,故專利權人已在專利物品或包裝上附有
專利標示及證書號碼,而有第三人侵害專利權,應推定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人有
過失,專利權人毋庸舉證(民法第184 條第 2 項)。
其中,支持甲說的人多於乙說。
--
侵害權行為的發生(A)=>訴訟過程(舉證責任B)=>結果/負侵權責任(C)
依時序:
一開始
lkw的論述
對方如果不知道你擁有專利或已經申請在案
他即使抄襲(A),也是不會有任何侵權責任(C)。
leanyous的論述
http://0rz.tw/w0BSo 此連結文為推定過失論 (B)
此文在討論過失主義原則、推定過失原則。
(舉證責任在原告) (由被告反證推翻,舉證責任在被告)
該作者主張新型專利於
93年7月1日以後之新型專利:
存證信函(警告)發出以前採過失主義原則;(甲)
存證信函(警告)發出以後採推定過失原則。(乙)
拿推定過失論(B)來爭論侵權責任(C),
並未見到不知情(A)是否能作為反證無侵權責任(C)之討論,有點文不對題。
接著
lkw:能証明自己不知情,在被告知之前應可推定為無過失。
leanyous:哪裡有「被告知之前應可推定為無過失」。
惟上述過失主義原則(甲)舉證責任在原告
lkw引述專利法第 79條 (79內容為舉證責任在原告)
結果後續衍生為專利標示行為之爭論....等等。
這系列的討論,很專業,法理上學說上的切割很經典。
建議有空的人可以去找以下這篇來看看
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第14號
摘要如下:
甲說:
專利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106 第 1 項及第 123 條第 1項規定,專利權人專
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該專利權物品之權利,
係明定其專利權效力之範圍,如其專利權受侵害,自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排除侵害。
而關於侵害專利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本身即為獨立之請求權基礎,依據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侵權行為係採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故加害人自須具備故意或
過失之責任要件,始構成專利法第 84 條第 1項前段之違反。
詳言之,專利侵害亦屬侵權行為之一環,侵權行為係以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倘
採推定過失或採無過失主義,應明定排除原則之適用。因此,專利侵害事件之場合,
專利權人應舉證證明被控侵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其理由有八...
(一)智慧財產法規定不一
(二)侵權行為採過失責任
(三)保護他人法律之概念
(四)專利法未明文化
(五)侵害專利非特殊之侵權類型
(六)立法目的僅為宣示作用
(七)不符合經濟效率
(八)專利登記及公告制度
乙說:
專利法為保護他人之法律,被控侵權行為人有侵害專利之行為時,應推定有過失。
即專利法係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而制訂(專利法第1條)
。故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倘侵害專利權人之行為時,自應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
(民法第184條第2項),倘行為人欲免除侵權責任,則應舉證其行為無過失時,
始能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其立論依據有二...
(一)依據法條內容之文義解釋。
(二)演繹專利法之立法目的而所來。
例如,專利法為保護專利權人之法律,故專利權人已在專利物品或包裝上附有
專利標示及證書號碼,而有第三人侵害專利權,應推定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人有
過失,專利權人毋庸舉證(民法第184 條第 2 項)。
其中,支持甲說的人多於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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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0-08-20T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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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10-08-21T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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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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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10-08-25T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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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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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10-08-29T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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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0-08-30T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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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0-08-31T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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