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大陸親屬 可附來台旅行證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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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曾經檢附經驗證的大陸親屬證明文件,若有大陸親屬來台探親,為便

民起見,納稅人在下一年度申報大陸扶養親屬免稅額時,只要檢附入出境管理局核發給大

陸親屬的旅行證,不必再申請驗證即可報稅。

近年來海峽兩岸民間交流頻繁,有大陸地區親屬的民眾,若曾經依規定檢附「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

實的案件,日後大陸親屬來台時,民眾申報大陸親屬免稅額的手續將簡化。

財政部指出,民眾曾經申報扶養的大陸地區親屬,若在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台灣地區

探親,民眾在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為便民起見,可以免附「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只需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

局核發給大陸親屬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即可列報扶養大陸親屬

免稅額。

不過,財政部規定,大陸地區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的大陸親屬仍屬存活文件,納稅義務

人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若大陸親屬無出入境管理局核發的旅行證,為證

明該親屬仍存活,仍應逐年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

,才可以認列免稅額。

【2004/03/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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