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委託外商研發 須扣繳所得稅 - 所得稅

By Damian
at 2004-03-24T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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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龍益雲/桃園報導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製造業者如果委外研究專利技術,外商所取得的報酬並不
符合免稅的規定,引進的廠商應在支付權利金時扣繳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說,國內有一家科技公司和美國子公司技術合作「寬頻多媒體整合服務系統平
台應用技術及解決方案」,這家美國子公司尚在研究發展無線用戶迴路的專門技術階段,
並不是這家美國子公司既有的專門技術,在性質上,這家科技公司給付其外國子公司的費
用,是屬於研究發展費用,並非購買技術的費用,因此美國子公司取得的350萬美元專利
權報酬,與「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的權利金暨技術服報酬免稅案
件審查原則的規定不符,國內廠商仍需按給付金額的20%就源扣繳,扣繳稅款約新台幣2,
300萬元。
北區國稅局強調,國內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近年來發展快速,引進國外高科技技術也時有
所聞,要求免稅以降低企業成本的情況也很多,引進的技術需能符合生產、製造新產品,
或是增加產量、改良品質、降低生產成本、提供新生產技術的條件後,才有免稅待遇。
國稅局表示,如果國內廠商引進國外技術時,無法符合上述幾個條件的話,外國營利事業
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的權利金或技術報酬金,就不能適用在台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2004/03/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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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製造業者如果委外研究專利技術,外商所取得的報酬並不
符合免稅的規定,引進的廠商應在支付權利金時扣繳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說,國內有一家科技公司和美國子公司技術合作「寬頻多媒體整合服務系統平
台應用技術及解決方案」,這家美國子公司尚在研究發展無線用戶迴路的專門技術階段,
並不是這家美國子公司既有的專門技術,在性質上,這家科技公司給付其外國子公司的費
用,是屬於研究發展費用,並非購買技術的費用,因此美國子公司取得的350萬美元專利
權報酬,與「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的權利金暨技術服報酬免稅案
件審查原則的規定不符,國內廠商仍需按給付金額的20%就源扣繳,扣繳稅款約新台幣2,
300萬元。
北區國稅局強調,國內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近年來發展快速,引進國外高科技技術也時有
所聞,要求免稅以降低企業成本的情況也很多,引進的技術需能符合生產、製造新產品,
或是增加產量、改良品質、降低生產成本、提供新生產技術的條件後,才有免稅待遇。
國稅局表示,如果國內廠商引進國外技術時,無法符合上述幾個條件的話,外國營利事業
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的權利金或技術報酬金,就不能適用在台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2004/03/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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