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只改了第15條
第17條的第二項當時也改了...
原條文: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其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
配偶本人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配偶本人之薪資所得中減除;
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配偶之薪資所得中減除,
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新條文: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
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
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
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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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的第二項當時也改了...
原條文: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其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
配偶本人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配偶本人之薪資所得中減除;
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配偶之薪資所得中減除,
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新條文: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
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
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
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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