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所得稅(夫妻合併?) - 所得稅

By Eden
at 2006-03-26T16:08
at 2006-03-26T16:0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MS (☆Barbie~Cute・*・☆)》之銘言:
: ※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到了92年.基於前一年引起了不少的紛爭
: 所以那一欄就改成了"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總額"
: 變成~將納稅義務人或是配偶 任一方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都是可以的
補充說明一下,當時之所以嚴格規定只能就填在配偶欄的那個人的薪資
去分開計稅,是因為當時所得稅法第15條的條文有瑕疵所造成。
因此在92年的時候修正了所得稅法第15條,所以申報書才一併修改。
看了一下精華區的所得稅法第15條還是舊的。
舊條文
第 15 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
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配偶本人免稅額及薪
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
義務人申報減除。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經依前項規定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
義務人計算其稅額時,不得再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新條文
第 15 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
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
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
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
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
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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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到了92年.基於前一年引起了不少的紛爭
: 所以那一欄就改成了"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總額"
: 變成~將納稅義務人或是配偶 任一方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都是可以的
補充說明一下,當時之所以嚴格規定只能就填在配偶欄的那個人的薪資
去分開計稅,是因為當時所得稅法第15條的條文有瑕疵所造成。
因此在92年的時候修正了所得稅法第15條,所以申報書才一併修改。
看了一下精華區的所得稅法第15條還是舊的。
舊條文
第 15 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
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配偶本人免稅額及薪
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
義務人申報減除。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經依前項規定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
義務人計算其稅額時,不得再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新條文
第 15 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
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
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
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
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
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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