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種彩券經銷商 稅負大不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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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林杰兒

雙腳不良於行的阿桂,每天早上7點,就會坐上她的自動輪椅車,從住家附近的新店捷運

站坐到公館站,開始一天賣彩券的生活。「沒辦法囉,以前我都會到華納威秀那邊去賣,

可是實在太遠了,現在只有假日會去,因為那邊的生意比較好,」她略為靦腆的笑著說。

一張100元的彩券,每張淨利10元 (批售折扣),每賣掉一本所賺的1,000元,其中80%為課

稅所得。除了要面臨警察開單處罰,阿桂偶爾也會聽到同為賣彩券的好友,在光天化日下

遭搶、或以偽造中獎彩券詐領獎金的事情。

「我們的財產 (彩券)通通都放在這裡嘛,」阿桂指指她輪椅上的桌子說,「好像在告訴

壞人來拿一樣,加上行動又不方便,真的很容易被搶。」

然而,被搶的機率畢竟較低,阿桂真正不能理解的,是他們這些賣彩券的收入,是被列為

執行業務所得,扣除掉必要費用率後,即須全額入稅,不能列舉其他扣除額。

「一收到稅單,國稅局清清楚楚的寫著是執行業務所得,我和妹妹合併申報所得,超出免

稅額的部分,總共要繳1萬多元的稅,看了真的都快要暈倒了,」看起來有些羞怯的她,

說到激動處,語氣突然提高了不少。

「公益彩券」銷售額都歸入國庫做公益之用,但目前分為甲、乙兩類的經銷商,卻面臨極

為不同的租稅負擔。以阿桂為例的甲種彩券經銷商,是由弱勢族群經營傳統刮刮樂彩券的

販售,其獲取的批售折扣雖然免徵營業稅,但除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設帳計載所得額者,

未能提供相關帳載憑證以供稅局核定所得額者,一律是扣除20%必要費用率後,併入個人

綜合所得稅課稅。

而採獨資、合夥或公司型態等營利事業組織經營,銷售電腦型彩券的乙種彩券經銷商,雖

然其佣金收入不論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都須按查定

銷售額的1%稅率課徵營業稅,其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則是以所營行業業別的純益

率計算。

以92年為例,財政部核定彩券代理銷售處純益率標準為10%,「等於甲種經銷商扣除20%的

必要成本費用,乙種經銷商卻能扣除90%的費用!」一名官員指出。

20%的費用率與10%的純益率,差異有多大?舉個例子來看,阿桂與另一乙類經銷商大華,

每月銷售額同為20萬元,全年收入共240萬元,在扣除20%的成本之後,阿桂有192萬元的

佣金收入必須課稅。

反觀大華,同為240萬元的銷售額中,因為純益率為10%,只有24萬元的營業收入,再扣掉

夫婦兩人的個人免稅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夫妻標準扣除額總計29萬元的扣除額後,大華

不須繳一毛錢的所得稅。

而被認定稽徵機關為有192萬元收入的阿桂,即使減掉上述29萬元的扣除額後,仍有163萬

元的收入,須負擔20餘萬元的稅款。

列為執行業務的佣金收入,分為保險經紀人與一般經紀人 (甲種彩券經銷商屬之),而有2

4%與20%的必要費用率認定標準,不願輕易調高這些販售彩券弱勢族群的費用率,財政部

最大的考量即在於一旦調高後,包括房屋仲介、代書等其他一般經紀人,也要求比照辦理

,將嚴重影響國家稅收。

不過,也有財政部官員指出,如果調高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或提高乙種彩券經銷商的純

益率同樣困難,不妨在執行業務的佣金收入項目下,除保險經紀人、一般經紀人以外,另

針對甲種彩券經銷商訂定一成本費用率,「這不僅是在稅言稅,財政學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即在『輕課勤勞所得』,」

甲種彩券經銷商多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台大經濟系教授李顯峰

也指出,租稅另一目的是在平均財富,如果對這些所得相對較不穩定的弱勢族群課以高額

稅負,是否抹滅公益彩券設計本意,值得探討。

捷運旁,電腦彩券行裡傳來樂透開獎主持人高亢的的聲音,「本期樂透大獎摃龜,下期彩

金累積上看4億元,預計又將刮起一股買風.... 」阿桂淡淡的一笑,坐在輪椅上,往捷運

電梯的方向過去。

【2004/05/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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