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台灣銀行年過70歲是無法通過房子抵押貸款,所以必須用有工作的子女名義貸出當父
母生活支出. 所以負債是子女但貸出來的金額是父母使用.
當繼承時, 假設賣掉, 是必須先還銀行抵押的債務後的金額. 可是遺產稅額是否是賣出的
全額扣除免稅額開始扣稅. 而貸款是父母在使用如何證明給國稅局才會採納當成債務.
舉例: 父母房子用子女名義貸出400萬給父母, 最後房子賣出1000萬. 國稅局應該會用100
0萬課稅, 我如何提供怎樣的證明這400萬是父母使用(負債), 實際拿到的只有600萬, 而
不是1000萬的課稅基礎?
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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