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方向 - 專利
By Aaliyah
at 2016-12-22T00:47
at 2016-12-22T00:47
Table of Contents
http://bitly.com/2hTPXuO
壹、前言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於99年5月12日制定,迄今已6年餘,為因應國際環境
變遷、配合我國產業升級轉型需要及產業未來發展趨勢,本部從產業創新、產業人才、產
業投資、產學合作、產業用地等面向,積極檢討修正產創條例,行政院已審查完竣。
貳、修法重點
一、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
規範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總支出預算進行研究發展,且其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
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應受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可使國營事業得以發揮產業
領頭羊之角色,帶動整體產業研發動能。
二、促進產學合作
為有效促進產學合作,引導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積極將其研發成果推廣給國內企業使用,
協助產業累積技術能量,增訂創作人因技術移轉所取得之股票得適用緩繳(課)稅規定,透
過租稅誘因鼓勵創新技術商品化。(國內產學合作時,公司常以其股份換取學研機構所有
之技術,該學研機構亦會配發股票給創作人,例如教授、研究人員)。
三、促進產業投資
(一)為使我國有限合夥事業與國際接軌,並強化吸引國外資金投資台灣,依有限合夥法
設立之創投事業課稅方式,參考其他國家採「穿透」課稅之概念,適用期間原則為10年,
必要時得延長,但不超過15年;而門檻條件:實收出資總額須達新臺幣3億元;投資於新
創事業公司累計金額達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5%或達3億元(兩者較低者)。另其所得區分為
證券交易所得及非證券交易所得,逕由合夥人依盈餘分配比例按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稅
,以鼓勵國外資金投資臺灣。
(二)為扶植高風險新創公司發展,並協助其於初創期取得所需資金,參考新加坡作法,
針對天使投資人提供獎勵措施。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設立未滿3年)達100萬元且
持有該公司股票達3年者,持有期滿當年度得按投資金額50%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上限。
四、強化無形資產評價機制
建構無形資產評價之人員、機構之登錄與管理機制,提升公信力,並賦予法定業務,促進
無形資產發展。同時,連結金融體系之投融資等相關配套措施,帶動無形資產流通運用。
五、產業人才資源培育
成立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中心,並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動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以促進產業
聘用具鑑定證明之人才。
六、活化產業用地
為解決產業用地閒置情形,活化既有土地,同時針對園區閒置用地訂定強制收買規定,強
化產業用地活化使用、扶植產業發展。
七、其他作為
(一)政府機關得以優先採購方式,採購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以激勵產業創新
活動與永續發展。
(二)因應大數據時代來臨,政府得以補助或輔導措施,鼓勵企業運用政府的開放資料(
open data),來發展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支援,使政府與民間資訊共享。
參、辦理進度
本次產創條例修法,主要係塑造產業創新與完善的產業環境,經行政院多次邀集跨部會討
論,大致已達成共識,近期將提報行政院院會,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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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於99年5月12日制定,迄今已6年餘,為因應國際環境
變遷、配合我國產業升級轉型需要及產業未來發展趨勢,本部從產業創新、產業人才、產
業投資、產學合作、產業用地等面向,積極檢討修正產創條例,行政院已審查完竣。
貳、修法重點
一、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
規範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總支出預算進行研究發展,且其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
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應受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可使國營事業得以發揮產業
領頭羊之角色,帶動整體產業研發動能。
二、促進產學合作
為有效促進產學合作,引導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積極將其研發成果推廣給國內企業使用,
協助產業累積技術能量,增訂創作人因技術移轉所取得之股票得適用緩繳(課)稅規定,透
過租稅誘因鼓勵創新技術商品化。(國內產學合作時,公司常以其股份換取學研機構所有
之技術,該學研機構亦會配發股票給創作人,例如教授、研究人員)。
三、促進產業投資
(一)為使我國有限合夥事業與國際接軌,並強化吸引國外資金投資台灣,依有限合夥法
設立之創投事業課稅方式,參考其他國家採「穿透」課稅之概念,適用期間原則為10年,
必要時得延長,但不超過15年;而門檻條件:實收出資總額須達新臺幣3億元;投資於新
創事業公司累計金額達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5%或達3億元(兩者較低者)。另其所得區分為
證券交易所得及非證券交易所得,逕由合夥人依盈餘分配比例按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稅
,以鼓勵國外資金投資臺灣。
(二)為扶植高風險新創公司發展,並協助其於初創期取得所需資金,參考新加坡作法,
針對天使投資人提供獎勵措施。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設立未滿3年)達100萬元且
持有該公司股票達3年者,持有期滿當年度得按投資金額50%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上限。
四、強化無形資產評價機制
建構無形資產評價之人員、機構之登錄與管理機制,提升公信力,並賦予法定業務,促進
無形資產發展。同時,連結金融體系之投融資等相關配套措施,帶動無形資產流通運用。
五、產業人才資源培育
成立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中心,並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動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以促進產業
聘用具鑑定證明之人才。
六、活化產業用地
為解決產業用地閒置情形,活化既有土地,同時針對園區閒置用地訂定強制收買規定,強
化產業用地活化使用、扶植產業發展。
七、其他作為
(一)政府機關得以優先採購方式,採購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以激勵產業創新
活動與永續發展。
(二)因應大數據時代來臨,政府得以補助或輔導措施,鼓勵企業運用政府的開放資料(
open data),來發展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支援,使政府與民間資訊共享。
參、辦理進度
本次產創條例修法,主要係塑造產業創新與完善的產業環境,經行政院多次邀集跨部會討
論,大致已達成共識,近期將提報行政院院會,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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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2-26T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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