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轉讓/存貨一併移轉 須課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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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不好想結束營業,將經營權頂讓給他人時,財政部規定,凡是獨資商號轉讓給他人,

並將存貨一併移轉給新的負責人,均要視為是銷售貨物,須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的全部資產負債

移轉給新的負責人,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

以取得代價者,均視為銷售貨物。

其中,包括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

資人時,也視為是銷售貨物。因此,財政部規定,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

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時,須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

營業稅。

【2009/07/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53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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