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沒收到要補繳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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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09-07-28T01:20
at 2009-07-28T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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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跟代收稅款機構之間,
過去適用的舊辦法,曾有以下規定:(舊辦法只有北市有如此規定)
臺北市國稅收入劃解手續暨徵解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92.01.01廢止
10 國稅經辦行如多收稅款,應專案報請台北市國稅局退還,如短
收稅款時,應由該行庫先行補足短收之金額,然後設法向納稅
人追取。
廢止後,則是依據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
就沒有如上面舊辦法的規定。
其實,過去那個舊辦法其實是有問題的,因為加徵滯納金,應由稅
捐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也就是當人民去補繳稅款,卻少繳滯納金
,應依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等等規定發單催繳、不繳移送執行。
代收行庫就只是代收而已,並未有公權力,不能向人民「追取」,
要行庫先行補足,也是不合理。
總之,現在的規定裡,已無要求行庫先行補足,如果行庫收到函文
還那樣要求,先回函詢問法令依據。
1.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24800號
要 旨: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依規定加徵滯納金之行為屬行政處分
※ 引述《skycc ()》之銘言:
: 請問如果到銀行繳稅
: 但是行員沒算到滯納金
: 稅捐處會寄一張滯納金的稅單到銀行
: 因為好像該行庫短收的話要負責填補
: 可是有的時候稅捐處又會請地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的存款
: 如果稅捐處一定要該行庫填補的話
: 通常就是經辦自己賠了吧
: 畢竟有時候去繳稅的都是過路客 根本聯絡不到
: 怎麼樣的情況稅捐處才會發執行命令而不用該行庫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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