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欠稅 勞保月退的問題? - 稅務
By Erin
at 2009-07-12T19:19
at 2009-07-12T19:1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vmax72 (現在開始..figting)》之銘言:
: 我父親在早年開公司倒閉欠稅
: 約我國小時後吧(85年...)
: 好像是開了假發票吧 我也不清楚
: 畢竟大人都不想說起那段過去
: 現在問題來了
: 收到法院傳喚
: 也一直沒去 就不理他
: 由於搬了兩三次家的關係
: 就在約兩年前 我父親的郵局帳簿被強制扣款
: 扣了約30幾元吧 反正也沒啥錢
: 從那時起 我爸生病的勞保給付(工會加保)
: 都不敢用入款方式辦理
: 因為要入他本人的戶頭 很怕被強制扣款
: 都用郵政匯票 還要特別註明取消禁背轉讓
: 現在我父親的年資也22年了 年紀54歲
: 聽說欠稅已達一筆不小數目 我也沒能力還
: 1.以後父親過世 可以辦理限定繼承嗎?
: 反正父親名下根本沒有存款
: 2.我可以撫養我父親 報稅的時候?
: 會不會害我父親被國稅局又開始查緝呢?
: 3.勞保能辦理月退嗎? 會不會每月一入帳
: 就馬上先扣款?
: 還是得辦理一次退? 然後去台北勞保總局領現金嗎?
: 以上很多疑問 不好意思 可以幫我解答嗎?
: 我也爬了好多文 目前都沒有人提出欠稅與勞退的問題
: 謝謝大家!
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規定: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
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
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
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
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
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同法第 49 條規定: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
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
按照原po說法,....在早年開公司倒閉欠稅....就在約兩年前.父親的郵局
帳簿被強制扣款....倘若該等欠稅係屬於96年3月5日《稅捐稽徵法》第23條
修正前,即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依23條第5項之規定,其執行期間
至101年3月5日屆滿,就不再執行。其所欠罰鍰亦同。
請原po寬心等待,令尊現年才54歲,還不算老,且等再過個3年,就可以東
山再起,只是,在等待的這幾年當中,可能必須做好東山再起的準備工作。
祝福您 平安!
--
: 我父親在早年開公司倒閉欠稅
: 約我國小時後吧(85年...)
: 好像是開了假發票吧 我也不清楚
: 畢竟大人都不想說起那段過去
: 現在問題來了
: 收到法院傳喚
: 也一直沒去 就不理他
: 由於搬了兩三次家的關係
: 就在約兩年前 我父親的郵局帳簿被強制扣款
: 扣了約30幾元吧 反正也沒啥錢
: 從那時起 我爸生病的勞保給付(工會加保)
: 都不敢用入款方式辦理
: 因為要入他本人的戶頭 很怕被強制扣款
: 都用郵政匯票 還要特別註明取消禁背轉讓
: 現在我父親的年資也22年了 年紀54歲
: 聽說欠稅已達一筆不小數目 我也沒能力還
: 1.以後父親過世 可以辦理限定繼承嗎?
: 反正父親名下根本沒有存款
: 2.我可以撫養我父親 報稅的時候?
: 會不會害我父親被國稅局又開始查緝呢?
: 3.勞保能辦理月退嗎? 會不會每月一入帳
: 就馬上先扣款?
: 還是得辦理一次退? 然後去台北勞保總局領現金嗎?
: 以上很多疑問 不好意思 可以幫我解答嗎?
: 我也爬了好多文 目前都沒有人提出欠稅與勞退的問題
: 謝謝大家!
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規定: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
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
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
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
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
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同法第 49 條規定: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
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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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po說法,....在早年開公司倒閉欠稅....就在約兩年前.父親的郵局
帳簿被強制扣款....倘若該等欠稅係屬於96年3月5日《稅捐稽徵法》第23條
修正前,即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依23條第5項之規定,其執行期間
至101年3月5日屆滿,就不再執行。其所欠罰鍰亦同。
請原po寬心等待,令尊現年才54歲,還不算老,且等再過個3年,就可以東
山再起,只是,在等待的這幾年當中,可能必須做好東山再起的準備工作。
祝福您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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