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新知/美新預算案 對台商稅負影響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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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巴馬政府5月11日發布美國稅收計畫整體說明,即所謂綠皮書(the Green Book),當

中針對自2011年生效之預算提案有詳細說明。該預算案對於在美投資的台商企業以及具美

籍的個人皆有影響,將分項說明。

一、遞延未匯回海外所得相關之費用扣除

根據預算提案,除研究費用之外,美國企業產生的費用如可歸屬於未匯回美國之海外盈餘

相關費用,例如利息費用等,則需遞延至該海外盈餘匯回美國時方可扣除。

例如美國境外子公司有100元盈餘,匯回25元。美國母公司為投資該子公司而舉債發生之

利息費用為20元,但美國母公司僅能認列5元{20×(25/100)}。現行規定,美國企業

產生與其業務相關之費用可全數扣抵。

二、限制利用無形資產的移轉降低美國稅負

現行法令要求美國企業於無形資產移轉或授權使用時,該收入必須與可歸屬於該無形資產

的所得相稱,若在某些企業重整將無形資產移轉予外國公司,可能被視為出售該無形資產

予外國公司,需依規定在美國課稅。

現行法令相關規定之定義並不明確,利用灰色地帶規避美國稅負頗為常見。為避免美國企

業不當地將所得移轉海外,該預算提案給予無形資產明確的定義,並將工作團隊、永續經

營價值及商譽列入無形資產之範圍中。該預算提案並明確指出,當移轉多樣無形資產時,

若稅務主管機關認為整體評價可獲得更可靠之結果時,將可能以整體的無形資產為評價基

礎。

三、廢除80/20相關法令

依據現行美國法令,若美國公司所得中有至少80%係來自境外營業活動之所得時,則其所

支付予境外之利息,將不被視為美國來源所得而無需扣繳,另股利匯出時亦有部份可免扣

繳。該預算提案將廢除此規定。

四、落實經濟實質條款

美國法院及國稅局採用經濟實質課稅原則,調查具有避稅動機之交易個案,由來已久,惟

經濟實質在司法上並無共識。預算提案明確定義具有實質交易者必須符合兩要件,交易之

發生必須對納稅義務人有經濟上的意義;納稅義務人需有充分目的進行該交易。

預算提案並對納稅義務人因執行無經濟實質交易而低報美國所得稅之罰則由原20%提高到3

0%。

五、廢除後進先出法及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使用後進先出法可能藉由進貨來操縱銷貨成本,故預算提案規定自2011年起,企業報稅時

不得再使用後進先出法,原本使用後進先出之企業,必須依先進先出法重新評估其存貨價

值。該預算提案亦認為使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沖銷瑕疵存貨將低估稅負,將制定法令禁止

使用,改以零售價法評價。

六、恢復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為39.6%

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級距為10%、15%、25%、28%、33%以及35%,改革方案建議自2011年起

就10%—28%稅率繼續適用於未來十年,而將最高之兩層稅率級距分別恢復為早期之36%及3

9.6%,適用於年所得超過20萬美元之個人以及年所得超過25萬美元之夫妻合併申報案件。

此舉估計將於未來十年內增加超過3,000億美元之稅收。

七、提高富人資本利得及股利所得稅率至20%

現行個人之長期資本利得(包括公司股票的買賣與交換)與股利所得之最高稅率為15%(

納稅義務人若為適用10%或15%稅率者,其資本利得與股利所得之稅率為0%)。稅改方案中

建議自2011年起沿用現行之稅率規定,此外,針對適用所得稅稅率級距在36%及39.6%之高

所得者,提高其長期資本利得與股利所得稅率至20%。

八、降低高所得者免稅額、部份列舉扣除額及多項個人租稅抵減

自2011年起恢復對高所得者個人免稅額限額之計算規定,也恢復部份列舉扣除額項目申報

金額之限額計算,如房貸利息、慈善捐贈扣除額等。租稅亦鼓勵薪資階級、鼓勵中低收入

者順利完成學業、減輕有養育子女家庭者等。 (下)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協理李明萱協助完成)

【2009/07/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99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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