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申報時限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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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9321003 (阿鴻)》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
: 由於100年1月15日 是星期六
: 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應於15日內申報
: 因為15號是星期六 是否順延 變成星期一(17號)為最後一天
: 另營業稅法49條 未依本法規定期限內申報.... 每逾兩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 想請問 在不需要繳滯納金的情況下 最晚是可以幾號申報?
: 是17號(星期一) 還是18號(星期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97年3月15日適逢星期六,97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
截止日順延至97年3月17日,請營業人把握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
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申報截止日如
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則依規定准予延至次一工作天申報。本期(97年1、2
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3月15日適逢星期六,依規定順延至次星期一(3月17日)
。而本期滯怠報金、滯納金日數之計算,亦順延至3月17日起算;也就是說,自3月17
日(星期一)起2日內尚不需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自20日(星期四)起即應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及滯納金,惟3月17日以後申報
者仍屬逾期申報,仍請於期限內申報,以維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發布日期:97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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