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所得稅補繳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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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7年,用我名字買了一個房子,然後在98年,又過戶給我媽,
然後我最近收到補稅單,原因是我有房子賣出,
稅務單位說用公告地價(不知這名詞有沒有記錯,還是其他名詞?),
乘以某個比率後,認定為所得,然後再據此課6%稅,
詢問稅務單位,回答說如果我:賣出的價格<買入的價格,可以免繳
但是要找出相關文件,精華區也有類似的意見文章

在我買進的部分,
有上家與我的建築物改良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跟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在我賣出(過戶給我媽的部分),也有同樣的兩個契約書,
這是公契的部分,也是實際上的交易過程,

然後問題來了,

私契的部分找出來以後,賣方是上家沒有問題,買方是寫我媽的名字 -.-
而不是我的名字!
然後我過戶(賣)給我媽的部分,是沒有契約的,
請問這樣的狀況下,該如何解套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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