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
由於100年1月15日 是星期六
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應於15日內申報
因為15號是星期六 是否順延 變成星期一(17號)為最後一天
另營業稅法49條 未依本法規定期限內申報.... 每逾兩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想請問 在不需要繳滯納金的情況下 最晚是可以幾號申報?
是17號(星期一) 還是18號(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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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100年1月15日 是星期六
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應於15日內申報
因為15號是星期六 是否順延 變成星期一(17號)為最後一天
另營業稅法49條 未依本法規定期限內申報.... 每逾兩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想請問 在不需要繳滯納金的情況下 最晚是可以幾號申報?
是17號(星期一) 還是18號(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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