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暫繳申報 9月辦理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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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台中市林小姐問:

營利事業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又應注意什麼呢?

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答覆: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自9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應按上年度結算申

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

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一併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

另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本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

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本年度適用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可不適用前開暫繳稅額計算方

式。

以下營利事業則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

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合於免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消費合作社、

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新開業者。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800-000321洽詢)

【2004/08/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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