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新購小客車 折舊成本不得逾250萬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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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彰化鄭小姐問: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的限額為何?適用上有何限制?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台幣150

萬元為限,但自93/1/1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台幣250萬元為限;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

的營利事業,自88/1/1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提列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台幣350萬元為限。但必須注意的是,一般營利事業僅有自93年度新購置

的乘人小客車,於依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方可將計提折舊的實際成本限額提高至250萬

;所稱新購置並不以購置全新乘人小客車為限,只要該項購置係在93/1/1日起所新購置的

乘人小客車即可適用。(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7274325轉104陳勝利)

【2004/08/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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