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薪資所得,有無過失的判斷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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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漏報薪資所得,有無故意、過失應否『罰鍰』,實務判決兩則供參考(均尚未
確定)。

第一件判決認為原告據扣繳憑單申報,難認違反誠實申報義務。
問題是,既然原告明知她無須負擔成本、成敗等等,既然依法該所得應定性為薪資
所得,人民亦有知法的義務,應依法自行申報「薪資所得」,還可以說『信賴扣繳
憑單』報成執業所得,就脫免責任嗎?
原告將薪資所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減除成本費用;判決前面也認定「被告核認系
爭所得為『薪資所得』應無不當」,卻又謂「原告並無短報或漏報情事」,有無理
由矛盾之嫌?

第二件判決,是前陣子很多的假租車逃漏薪資所得的案子,一併請參考。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年度訴字第2474號
「.......原告認定系爭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是否
有故意、過失而有違反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採自行申報制,
及其應誠實申報之原則;本件原告確實取自○○公司之「
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且○○公司並非由原告所據控
管支配,二者效用函數不同,原告對○○公司提出之文件
形成信賴符合社會常態之互信模式,從而其申報綜合所得
稅,當事人依據扣繳憑單所登載之內容為申報之依據是有
所本,自難以認定其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而且系爭所得除
法律性質定位之認定有爭議外,原告並無短報或漏報情事
,其稱並無過失應屬可採,至於故意部分,被告並未為任
何舉證,本院參照行政罰法第7 條之規定,認原告主張本
件不應課處罰鍰為有理由,故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
決定)關於罰鍰部分,應予撤銷。」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年度訴字第1275號判決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人民有依
法律納稅之義務自應注意使之符合稅法之強行規定。本件
原告於系爭年度既有領受系爭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71
條規定辦理申報,茲原告未就實際所得申報,已構成客觀
之違章事實,原告列名系爭車輛租賃合約之保管人,並於
合約上簽名用印,原告不能諉為不知,觀其執為漏報之理
由,尚非不可避免。又原告上開所得之申報,法律已明定
其構成要件,原告於申報系爭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應如
何申報,理應參照該法律規定辦理;若對法律之適用及解
釋產生疑義時,原告亦非不可向相關專業機構及人員查詢
,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申報;且原告因適用法令錯
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稅款之情形,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28條規定,自繳納之日起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然原告捨此不為,猶有前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從納稅
義務人應自行及誠實申報義務之角度觀察,難謂其主觀上
無違反上開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之過失責任,是
縱原告主張其並無漏稅之故意,亦難卸免其未善盡申報應
注意義務之過失。從而被告機關按所漏稅額處0.2 倍之罰
鍰,經核並無不合。」

可參此連結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4776&ctNode=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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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Oscar2010-10-22
第一次好像是志玲姐姐的案子 科科 XD
Doris avatarDoris2010-10-23
受命法官跟審判長都跑去唸台大經研所;但是這段判決跟效
用函數有什麼關係我還想不通。
Annie avatarAnnie2010-10-28
至於 K 大提的問題,納稅義務人可否主張依扣繳憑單申報
而免其漏報之責任,我在想這跟扣繳義務人的定位是否有關
Irma avatarIrma2010-11-02
學說上扣繳義務人的定位有幾種說法:行政助手 (葛), 法
Kumar avatarKumar2010-11-06
定委託 (黃), 這兩種看法不知道能導出何種結論。
Donna avatarDonna2010-11-07
抱歉剛修改了一些內文..
Lily avatarLily2010-11-08
是的,一是志玲案,二是永達案之一;且永達案我記得原告似乎也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0-11-09
有主張他就是依公司給的憑單報稅..
Eartha avatarEartha2010-11-12
判決二原告主張(2)即是依扣繳憑單申報無過失,結論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