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20歲大陸求學 不能列為扶養親屬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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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已年滿20歲在大陸就學的子女,不可以列為納稅人的扶養親屬,申報扶養親

屬免稅額。

兩岸經貿往來頻繁,前往大陸地區學校就學的台灣地區民眾也漸漸增多。時值5月綜合所

得稅報稅旺季,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如果有成年子女在大陸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

區學校,即不得列為受扶養親屬。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人的子女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得減除其扶養親屬免稅額。

財政部強調,所得稅法所稱「在校就學」,是指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國

內、外學校而言。財政部表示,根據稅法的規定,若大陸地區的學校未經教育部認可,其

成年子女即不得成為納稅義務人的受扶養親屬。

【2004/05/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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