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子公司員工認股權所得 按閉鎖期在台居留天數換算 - 稅務

By Necoo
at 2004-12-15T14:48
at 2004-12-15T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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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子公司員工認股權所得 按閉鎖期在台居留天數換算
比照外商公司在台員工課稅方式 免全部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30)日與外商達成共識,外國公司發放在台子公司員工的認股權證,
員工執行認股權所得應為其他所得繳稅。其所得計算方式將採取認股權閉鎖期
間在台居留天數,按比例計算認股權證的執行所得。
財政部同時也針對國內公司發行認股權證,由海外子公司員工依國內發行規定
取得認股權證時,如海外子公司員工亦曾在台灣任職,亦可比照外商公司在台
員工執行認股權證的課稅方式,按閉鎖期間在台居留天數比例換算認股所得。
即我國企業的海外子公司員工,執行在台母公司的認股權證所得,亦免全部視
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財政部昨天邀集美國、歐洲商會與我國工業總會、商業總會等單位,會商有關
外商公司在我國境內子公司員工執行認股權證所得的課稅原則。
根據會議結論,有關外商公司在我境內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執行認股
權證的所得,應依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課稅年度:按員工執行認股權年度,做為課稅年度。
二、課稅所得:以執行權利日的時價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做為課稅所得。
三、所得類別:按其他所得申報,給付單位可以免扣繳。
四、來源所得的計算:按賦予日(取得認股權資格日)到既得日(閉鎖期屆滿
日)期間,員工在台居留的天數,比例計算執行員工認股權的所得。
昨天的會議來不及討論外商在台公司員工執行母公司員工認股權的課稅時點,
但依據財政部所擬方案,若不必分攤國外母公司支付在台員工認股權費用的在
台子公司等,明年元月1日起適用;須分攤費用者,若仍在課稅期間內的案件
,亦自明年元月1日起按上述原則課稅。
如屬在發行認股權年度即已估列認股價值,並依外國法令申報納稅的外商企業
,其在台員工若亦在取得認股權年度(賦予日),依賦予價格申報繳稅者,將
先辦理退稅後,再在法令生效後,按新法令申報繳稅。
昨天會議討論較多的是資料蒐集與掌握部分,財政部原要求在台子公司或分支
機構若分攤國外母公司支付員工執行認股權費用者,應在執行日依所得稅法第
89條規定,向我國稅捐機關列單申報。未分攤母公司支付認股所得費用的在台
子公司,則應事先提供我國稅捐機關有關獲配認股權員工名單、認股數與執行
價格,但與會外商代表認為,不一定能夠順利向母公司取得以上資料,將在二
星期後答復財政部。
【2004-12-01/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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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外商公司在台員工課稅方式 免全部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30)日與外商達成共識,外國公司發放在台子公司員工的認股權證,
員工執行認股權所得應為其他所得繳稅。其所得計算方式將採取認股權閉鎖期
間在台居留天數,按比例計算認股權證的執行所得。
財政部同時也針對國內公司發行認股權證,由海外子公司員工依國內發行規定
取得認股權證時,如海外子公司員工亦曾在台灣任職,亦可比照外商公司在台
員工執行認股權證的課稅方式,按閉鎖期間在台居留天數比例換算認股所得。
即我國企業的海外子公司員工,執行在台母公司的認股權證所得,亦免全部視
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財政部昨天邀集美國、歐洲商會與我國工業總會、商業總會等單位,會商有關
外商公司在我國境內子公司員工執行認股權證所得的課稅原則。
根據會議結論,有關外商公司在我境內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執行認股
權證的所得,應依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課稅年度:按員工執行認股權年度,做為課稅年度。
二、課稅所得:以執行權利日的時價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做為課稅所得。
三、所得類別:按其他所得申報,給付單位可以免扣繳。
四、來源所得的計算:按賦予日(取得認股權資格日)到既得日(閉鎖期屆滿
日)期間,員工在台居留的天數,比例計算執行員工認股權的所得。
昨天的會議來不及討論外商在台公司員工執行母公司員工認股權的課稅時點,
但依據財政部所擬方案,若不必分攤國外母公司支付在台員工認股權費用的在
台子公司等,明年元月1日起適用;須分攤費用者,若仍在課稅期間內的案件
,亦自明年元月1日起按上述原則課稅。
如屬在發行認股權年度即已估列認股價值,並依外國法令申報納稅的外商企業
,其在台員工若亦在取得認股權年度(賦予日),依賦予價格申報繳稅者,將
先辦理退稅後,再在法令生效後,按新法令申報繳稅。
昨天會議討論較多的是資料蒐集與掌握部分,財政部原要求在台子公司或分支
機構若分攤國外母公司支付員工執行認股權費用者,應在執行日依所得稅法第
89條規定,向我國稅捐機關列單申報。未分攤母公司支付認股所得費用的在台
子公司,則應事先提供我國稅捐機關有關獲配認股權員工名單、認股數與執行
價格,但與會外商代表認為,不一定能夠順利向母公司取得以上資料,將在二
星期後答復財政部。
【2004-12-01/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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