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修訂專利異議程序 縮短至15個 - 專利
By Rachel
at 2016-11-09T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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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it.ly/2fx9jFb
歐洲專利局修訂專利異議程序 縮短至15個月內完成
依據歐洲專利公約第99條規定,一方若對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所
核准之專利案件有異議,可在案件核准後的9個月內向EPO提出,並繳納相關費用。當事人
對於近期獲准之歐洲專利表示異議,可基於三項事由:
(一)專利標的不具可專利性;
(二)專利標的揭露情形不明確或存在含糊情形;
(三)獲准專利標的內容超過所提交申請文件之主張。
EPO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s)就異議主張做出裁決後,當事人可對其決定向歐洲
專利局之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提出上訴(appeal),包含必須在2個月內提出
上訴並繳納費用,以及訴願理由則可在4個月內以書面提出。
前述異議程序,平均需要約26個月時間(大約兩年)來做出裁決[1],時程頗為漫長。為增
進其效率,EPO近期就異議程序規則做出修訂,並於2016年6月1日EPO官方公報中發佈[2],
預定於7月1日正式生效。新修正規定之具體目標大致為,就案情單純之個案而言,調查及
發佈裁決時間能夠縮短至15個月內完成。
EPO為縮短異議程序所耗費時間之具體方法,為縮短專利權人回應所提交異議主張之期限。
以往規定為專利權人應在4個月內提出反駁意見或專利修改等回應,且可在無需出示相關事
由下申請延長額外2個月時間,然自7月1日起,EPO僅於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ases)且
在專利權人出示充分合理事由(with duly substantiated requests)下,方同意延長期
限申請,然而,目前EPO尚未就前述「特殊情況」及「充分合理事由」之定義提出具體說明
。
EPO並非取消了異議人回應專利權人回覆意見或修改主張之機會,其於修正規定中說明了專
利權人回覆意見將立即提供給異議人,與此同時,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也將
同時準備後續之口頭程序(oral proceedings),而不會像往常地自動給予異議人時間及
機會來回應專利權人意見,除異議部門認為存在特殊必要下,將要求異議人答覆並給予期
限。對此,倘若專利權人回應中存在任何專利修改主張,則或有較大機會,致使審查部門
要求異議人再作回應。
EPO亦就當事人回應異議部門所發佈意見之期限做出規定,就涉及專利內容等實體議題之意
見而言,當事人之回應期限為4個月,其他類型意見之期限,則為2個月。同樣地,審查部
門僅於特殊情形及當事人出示合理事由下,方同意延長期限要求。
評析
EPO將於7月1日生效之異議程序新規則,原則上將致使相關審查時程趨於緊湊。然而,新程
序規則並不適用在異議裁決之上訴方面,上訴程序中任何期限之延長與否,仍由訴願委員
會決定。目前尚無法確定的是,倘若個案情形較為特殊或複雜時,EPO是否仍能堅持快審步
調;另一方面,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開張後,鑒於該法院亦有撤銷已獲准歐洲專利之
權力,且無前述核准後9個月內發起異議之限制,故多少將影響專利權人利用EPO異議程序
之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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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修訂專利異議程序 縮短至15個月內完成
依據歐洲專利公約第99條規定,一方若對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所
核准之專利案件有異議,可在案件核准後的9個月內向EPO提出,並繳納相關費用。當事人
對於近期獲准之歐洲專利表示異議,可基於三項事由:
(一)專利標的不具可專利性;
(二)專利標的揭露情形不明確或存在含糊情形;
(三)獲准專利標的內容超過所提交申請文件之主張。
EPO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s)就異議主張做出裁決後,當事人可對其決定向歐洲
專利局之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提出上訴(appeal),包含必須在2個月內提出
上訴並繳納費用,以及訴願理由則可在4個月內以書面提出。
前述異議程序,平均需要約26個月時間(大約兩年)來做出裁決[1],時程頗為漫長。為增
進其效率,EPO近期就異議程序規則做出修訂,並於2016年6月1日EPO官方公報中發佈[2],
預定於7月1日正式生效。新修正規定之具體目標大致為,就案情單純之個案而言,調查及
發佈裁決時間能夠縮短至15個月內完成。
EPO為縮短異議程序所耗費時間之具體方法,為縮短專利權人回應所提交異議主張之期限。
以往規定為專利權人應在4個月內提出反駁意見或專利修改等回應,且可在無需出示相關事
由下申請延長額外2個月時間,然自7月1日起,EPO僅於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ases)且
在專利權人出示充分合理事由(with duly substantiated requests)下,方同意延長期
限申請,然而,目前EPO尚未就前述「特殊情況」及「充分合理事由」之定義提出具體說明
。
EPO並非取消了異議人回應專利權人回覆意見或修改主張之機會,其於修正規定中說明了專
利權人回覆意見將立即提供給異議人,與此同時,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也將
同時準備後續之口頭程序(oral proceedings),而不會像往常地自動給予異議人時間及
機會來回應專利權人意見,除異議部門認為存在特殊必要下,將要求異議人答覆並給予期
限。對此,倘若專利權人回應中存在任何專利修改主張,則或有較大機會,致使審查部門
要求異議人再作回應。
EPO亦就當事人回應異議部門所發佈意見之期限做出規定,就涉及專利內容等實體議題之意
見而言,當事人之回應期限為4個月,其他類型意見之期限,則為2個月。同樣地,審查部
門僅於特殊情形及當事人出示合理事由下,方同意延長期限要求。
評析
EPO將於7月1日生效之異議程序新規則,原則上將致使相關審查時程趨於緊湊。然而,新程
序規則並不適用在異議裁決之上訴方面,上訴程序中任何期限之延長與否,仍由訴願委員
會決定。目前尚無法確定的是,倘若個案情形較為特殊或複雜時,EPO是否仍能堅持快審步
調;另一方面,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開張後,鑒於該法院亦有撤銷已獲准歐洲專利之
權力,且無前述核准後9個月內發起異議之限制,故多少將影響專利權人利用EPO異議程序
之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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