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轉傳圖片、影片涉及著作權問題 - 專利
By Mia
at 2016-11-05T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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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t.ly/2fk7qxN
近年通訊軟體LINE風行國內,使用者眾,常見使用者在LINE群組中轉傳圖片或影片之情形
,近期LINE上瘋傳此等轉傳行為涉及違法,已有權利人與檢調正進行蒐證準備提告,或有
民眾已接獲權利人提告之刑事傳票等消息,讓民眾產生疑慮及困擾,本局特就此說明如下
:
一、圖片(如早午晚安等問候語、勵志小語搭配自然風景、人物、食物或金銀珠寶之照片
或圖畫)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
高度),即屬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受
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影片(如拍攝動物、爆笑、驚恐場景之影片,或Youtube上常見個人自
製融合各類素材之混搭影片等)如符合同樣之要件,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
。又現行著作權法並未強制著作財產權人須於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特別加註其權利資訊或
相關警語,故民眾在利用他人著作時,就必須特別注意有無著作權問題,避免因不當使用
而造成侵權的發生。
二、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
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因此如在自己LINE的家庭群組(
如:單純之父母兄弟姊妹群組)或「其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群組(例如個人社交圈群組
,須個案認定)轉傳受著作權保護之照片、圖片或影片,尚不構成向公眾傳送著作之利用
行為,自無違反著作權的問題;惟如轉傳的群組已超過正常社交的範圍,則會涉及「重製
」及「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構成合理使用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始得為之。因此,在LINE上以溝通業務為目的或偶像粉絲團成立之群組,一般而言,
已屬「公眾」,建議不要轉傳未經授權的圖片、影片(文章亦同)。至於利用著作之行為是
否構成合理使用,應視個別轉傳行為之目的、所利用著作的質量、利用結果對著作價值之
影響等綜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倘利用人是在合理範圍內為非營利使用,且所利用之質
量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甚微,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著作權法
第65條第2項參照),惟此部分仍須個案判斷。
三、另有一種較常見的轉傳樣態為單純超連結之轉傳,例如單純傳送新聞報導、各種圖文
或影音網頁的網址連結,由接收者點開連結另開啟一新視窗觀看圖片、影片、文章等內容
,此傳送超連結之行為,並不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並無
著作權侵害之問題,但如轉傳者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提供的內容係屬盜版而有侵害他人著作
權的情形,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
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仍有可能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併予說明。
四、智慧局在此提醒,因著作權是私權,為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於LINE等網路平台轉傳
、轉載圖片、影片、文章等,應特別注意有無涉及著作權問題,以免招致著作財產權人提
起告訴主張權利。至於個案上是否侵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是否因僅係傳給屬於「家庭
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群組而不構成違法?於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
調查事實予以審認,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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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通訊軟體LINE風行國內,使用者眾,常見使用者在LINE群組中轉傳圖片或影片之情形
,近期LINE上瘋傳此等轉傳行為涉及違法,已有權利人與檢調正進行蒐證準備提告,或有
民眾已接獲權利人提告之刑事傳票等消息,讓民眾產生疑慮及困擾,本局特就此說明如下
:
一、圖片(如早午晚安等問候語、勵志小語搭配自然風景、人物、食物或金銀珠寶之照片
或圖畫)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
高度),即屬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受
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影片(如拍攝動物、爆笑、驚恐場景之影片,或Youtube上常見個人自
製融合各類素材之混搭影片等)如符合同樣之要件,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
。又現行著作權法並未強制著作財產權人須於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特別加註其權利資訊或
相關警語,故民眾在利用他人著作時,就必須特別注意有無著作權問題,避免因不當使用
而造成侵權的發生。
二、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
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因此如在自己LINE的家庭群組(
如:單純之父母兄弟姊妹群組)或「其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群組(例如個人社交圈群組
,須個案認定)轉傳受著作權保護之照片、圖片或影片,尚不構成向公眾傳送著作之利用
行為,自無違反著作權的問題;惟如轉傳的群組已超過正常社交的範圍,則會涉及「重製
」及「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構成合理使用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始得為之。因此,在LINE上以溝通業務為目的或偶像粉絲團成立之群組,一般而言,
已屬「公眾」,建議不要轉傳未經授權的圖片、影片(文章亦同)。至於利用著作之行為是
否構成合理使用,應視個別轉傳行為之目的、所利用著作的質量、利用結果對著作價值之
影響等綜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倘利用人是在合理範圍內為非營利使用,且所利用之質
量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甚微,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著作權法
第65條第2項參照),惟此部分仍須個案判斷。
三、另有一種較常見的轉傳樣態為單純超連結之轉傳,例如單純傳送新聞報導、各種圖文
或影音網頁的網址連結,由接收者點開連結另開啟一新視窗觀看圖片、影片、文章等內容
,此傳送超連結之行為,並不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並無
著作權侵害之問題,但如轉傳者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提供的內容係屬盜版而有侵害他人著作
權的情形,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
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仍有可能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併予說明。
四、智慧局在此提醒,因著作權是私權,為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於LINE等網路平台轉傳
、轉載圖片、影片、文章等,應特別注意有無涉及著作權問題,以免招致著作財產權人提
起告訴主張權利。至於個案上是否侵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是否因僅係傳給屬於「家庭
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群組而不構成違法?於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
調查事實予以審認,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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