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可望2017年底正式上路 - 專利
By George
at 2017-01-25T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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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it.ly/2j2HdXi
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可望2017年底正式上路
原先預期,
歐洲單一專利體系(UP)及單一專利法院制度(UPC)將可在2016年下半年開始試行,
並於2017年年初正式上路。前述期待,顯然受到英國脫歐公投之影響而受到顯著延誤。
2016年11月28日,英國政府官方宣布其參與UP及UPC之意願將不受脫歐決定影響,
此一發展,使外界對UP前景看法轉為樂觀。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籌備委員會(Preparatory Committee for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2017年1月16日新聞稿聲明,宣布UP及UPC可望在2017年5月初開始試行,
並於2017年年底正式運作。
UPC籌備委員會於新聞稿中透露,UPC預計將於2017年春季結束後,
大約在5月初,開始進入試行階段(Provision Application Phase,簡稱PAP)。
PAP期間,將正式建立UPC組織架構並使其運作,亦即可開始受理專利案件。
UPC委員會亦透露,預計自2017年9月初起,將提供至少3個月時間,
於UPC進入正式運作階段之前,
讓既有傳統歐洲專利(簡稱EP)之持有人免費選擇是否要排除(Opt-out)UPC管轄權。
然而,UPC委員會亦聲明,前述時間表可否獲得實現,仍取決於多重因素,
其中最關鍵因素為各歐盟成員國正式批准「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以及UPCA暫行議定書
(Protocol on Provisional Application)之時程,並特別點名進度落後之英國
(實際上國會已批准UPCA,但尚未批准暫行議定書)及德國等主要成員國。
[說明] 關於歐洲單一專利體系(UP)及單一專利法院制度
由歐洲專利局(EPO)所核發之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 ,
將具有涵蓋25個歐盟成員國(不含西班牙等)之統一效力。
其有別於傳統歐洲專利(EP),但將與前者共存。
EP與UP之差異,在於EP必須完成歐洲專利公約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進入指定國認證手續,
方可在完成認證手續之成員國境內行使專利權,UP則無需如此。
UP及UPC生效後,將有為期7年至最長14年之過渡期,期間專利權人可在EPO核准申請後,
選擇獲准專利成為EP或UP,或成為前述兩者之折衷體(在未參與UP之成員國內,則為EP)
,並選擇透過UPC或成員國國內法院來行使專利權
(倘若選擇成員國法院,則應選擇排除UPC管轄權)。
過渡期結束後,無論是 EP或UP,其法律訴訟或專利有效性主張等,皆僅能向UPC提出。
未來,專利權人可自由選擇使用UP或EP來保護其發明成果。
UP體系下之單一專利法院制度(UPC),將由第一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和註冊處所組成。
第一初審法院將分為中央分區、區域分區以及地方分區法院,
管轄範圍從全歐盟到單一成員國不等。
UP體系生效,至少需要13個歐盟成員國批准UPCA,
這些成員國中還必須包括德國,法國和英國。
到目前為止,有12個成員國批准了UPCA,其中包括法國、英國。
在正式上路之前,尚有試行階段,為成員國受UPCA暫行議定書所約束。
成員國在批准UPCA後,亦須批准暫行議定書,為進入試行階段之必要條件。
到目前為止,僅有9個成員國(包括法國)完成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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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可望2017年底正式上路
原先預期,
歐洲單一專利體系(UP)及單一專利法院制度(UPC)將可在2016年下半年開始試行,
並於2017年年初正式上路。前述期待,顯然受到英國脫歐公投之影響而受到顯著延誤。
2016年11月28日,英國政府官方宣布其參與UP及UPC之意願將不受脫歐決定影響,
此一發展,使外界對UP前景看法轉為樂觀。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籌備委員會(Preparatory Committee for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2017年1月16日新聞稿聲明,宣布UP及UPC可望在2017年5月初開始試行,
並於2017年年底正式運作。
UPC籌備委員會於新聞稿中透露,UPC預計將於2017年春季結束後,
大約在5月初,開始進入試行階段(Provision Application Phase,簡稱PAP)。
PAP期間,將正式建立UPC組織架構並使其運作,亦即可開始受理專利案件。
UPC委員會亦透露,預計自2017年9月初起,將提供至少3個月時間,
於UPC進入正式運作階段之前,
讓既有傳統歐洲專利(簡稱EP)之持有人免費選擇是否要排除(Opt-out)UPC管轄權。
然而,UPC委員會亦聲明,前述時間表可否獲得實現,仍取決於多重因素,
其中最關鍵因素為各歐盟成員國正式批准「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以及UPCA暫行議定書
(Protocol on Provisional Application)之時程,並特別點名進度落後之英國
(實際上國會已批准UPCA,但尚未批准暫行議定書)及德國等主要成員國。
[說明] 關於歐洲單一專利體系(UP)及單一專利法院制度
由歐洲專利局(EPO)所核發之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 ,
將具有涵蓋25個歐盟成員國(不含西班牙等)之統一效力。
其有別於傳統歐洲專利(EP),但將與前者共存。
EP與UP之差異,在於EP必須完成歐洲專利公約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進入指定國認證手續,
方可在完成認證手續之成員國境內行使專利權,UP則無需如此。
UP及UPC生效後,將有為期7年至最長14年之過渡期,期間專利權人可在EPO核准申請後,
選擇獲准專利成為EP或UP,或成為前述兩者之折衷體(在未參與UP之成員國內,則為EP)
,並選擇透過UPC或成員國國內法院來行使專利權
(倘若選擇成員國法院,則應選擇排除UPC管轄權)。
過渡期結束後,無論是 EP或UP,其法律訴訟或專利有效性主張等,皆僅能向UPC提出。
未來,專利權人可自由選擇使用UP或EP來保護其發明成果。
UP體系下之單一專利法院制度(UPC),將由第一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和註冊處所組成。
第一初審法院將分為中央分區、區域分區以及地方分區法院,
管轄範圍從全歐盟到單一成員國不等。
UP體系生效,至少需要13個歐盟成員國批准UPCA,
這些成員國中還必須包括德國,法國和英國。
到目前為止,有12個成員國批准了UPCA,其中包括法國、英國。
在正式上路之前,尚有試行階段,為成員國受UPCA暫行議定書所約束。
成員國在批准UPCA後,亦須批准暫行議定書,為進入試行階段之必要條件。
到目前為止,僅有9個成員國(包括法國)完成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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