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選擇最佳時機與高通翻臉 要求降低SEP - 專利
By Margaret
at 2017-01-24T14:19
at 2017-01-24T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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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蘋果選擇最佳時機與高通翻臉 要求降低SEP s授權金、索回10億回扣
http://bit.ly/2iYSvvL
2017年1月20日,
就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控告
無線通訊晶片製造大廠高通(Qualcomm)從事市場壟斷行為後不久,
美國蘋果公司(Apple)亦選擇在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
對高通提出違反契約義務(breach of contract)、
專利權利耗盡(exhaustion)、
從事市場壟斷行為(monopolization)等多項指控。
蘋果具體指控
就本案訴狀書來看,蘋果訴求主要包括:
(一)針對高通所持有之3G/4G通訊標準相關專利提出非SEPs以及未侵權主張,
或降低既有權利金比率條件至符合F/RAND原則水平,
特別是權利金計算方面,
應以包含專利發明之最小可計量單位(如基頻晶片)價格為計算基礎,
而非整個蘋果產品之價格;
(二)倘若蘋果承包商與高通子公司之晶片供銷情形,
構成專利權耗盡,則蘋果理當無必要取得高通SEPs授權;
(三)高通應履行BCPA條款,支付每季10億美元回扣給蘋果;
(四)要求法院禁止高通未來再就SEPs授權訂立不合理限制條件。
一、蘋果主張不侵權及合理權利金。
高通所持有之多項3G/UMTS或4G/LTE無線通訊標準相關專利,
實質上不具標準必要性、或並未依據最初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提出之「公平、合理暨非歧視性」(F/RAND)授權原則承諾,
來提供給蘋果公平合理之授權條款。
蘋果要求法院仲裁,並宣告此些專利不具標準必要性,
以及蘋果產品並未侵權實施高通該無線通訊專利;
倘若經法院仲裁結果確認為標準必要專利(SEPs),
則要求法院計算其符合F/RAND原則之權利金比率條件,
同時並禁止高通未來再次要求不合理權利金、
禁止就此些專利侵權情形要求禁制令救濟、
以及不得對蘋果承包商採取法律行動。
前述多項專利,如下表所示:
表一、本案系爭專利
二、蘋果主張權利耗盡(exhaustion)。
蘋果所委託從事產品生產之第三方承包商,
向高通附屬公司QTI及QCT購買通訊基頻晶片,
前述基頻晶片產品之首次銷售情形,
理當使上述專利之權利耗盡(exhaustion),
而蘋果與其承包商或者高通與其附屬公司,
皆應視為單一個體,故高通實無理由再要求蘋果就前述SEP支付授權金,
並構成重複收費情形(double dips)。
據此,蘋果要求法院宣告前述基頻晶片供銷情形,
構成上述專利之專利權耗盡。
三、蘋果告高通在3G/CDMA及4G/LTE通訊基頻晶片供應上涉嫌從事市場壟斷行為,
並違反美國謝爾曼法第2條以及加州州立不公平競爭法等。
蘋果說明,高通利用3G/4G無線通訊標準獲得實施以及其在基頻晶片市場之主宰地位,
違反最初FRAND授權承諾,拒絕提供同業競爭對手(如英特爾、博通等)SEP授權
或公平合理授權條件,或向其下游客戶提出高額權利金或拒絕供應晶片等威脅,
以迫使前者拒絕與其他晶片製造商往來,
並迫使其接受不得挑戰所授權SEPs之標準必要性及有效性等不合理條件,
藉此來排除同業競爭。蘋果具體提到,雙方過去所簽署之「商業合作暨專利協議」(BCPA)
中,即包含諸多不合理限制,例如:
(一)蘋果不得就SEPs授權條件是否符合F/RAND原則之問題提出挑戰;
(二)就晶片供應與SEPs授權進行綑綁式交涉,亦即不同意授權條件即不供應晶片;
(三)以降低權利金條件(然其最終結果仍不符合F/RAND原則)來換取對蘋果獨家供應。
四、蘋果配合南韓FTC反壟斷調查提供對高通不利資料,
因此高通拒絕支付每季10億美元回扣(為雙方BCPA中所訂立之條款)給蘋果,
以懲罰蘋果配合南韓公平貿易委員會(South Korean Fair Trade Commission)
提供高通進行反壟斷調查,此舉構成違反雙方契約義務及公平誠信原則。
據此,蘋果要求法院命令高通須支付前述款項。
高通提出駁斥
針對蘋果指控,高通方面發佈新聞稿提出駁斥,
認為蘋果惡意扭曲相關事實、雙方協商結果及協議內容,
並蓄意挑起法律攻擊,包含先前FTC訴訟以及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等。
高通認為,蘋果承包商已經同意在購買晶片之同時,
支付高通SEPs授權費,對此蘋果亦應比照辦理,
且蘋果iPhone 7產品選擇使用的是英特爾晶片,
此顯示蘋果並未履行BCPA中所訂立之獨家供應條件,
蘋果既未履約,高通亦無需再支付為換取前述條件而提供之10億美元回扣。
本案結語
近期,高通透過基頻晶片市場主宰地位及3G/4G主流無線通訊標準SEPs授權
此兩項優勢來排除同業對手競爭,因涉及市場壟斷行為,
已連續遭受多國執法機關調查,包含中國國家發展及改革委員會
於2015年宣布裁罰高通9.75億美元,
以及南韓公平貿易委員會於2016年12月28日宣布裁罰高通8.5億美元。
2017年1月17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是最晚啟動反壟斷調查。
在此最佳時機,蘋果選擇與高通翻臉,
既換合作夥伴(高通換成英特爾)也擺脫訴訟風險(聯合高通打擊同業)。
但在中韓監理機關已做出裁決之參考下,高通的SEP權利金想必已大不如前。
台灣的公平委員會也應盡早做出高通反競爭之裁決,
以利台灣資通訊廠商降低支付3G/4G成本。
--
http://bit.ly/2iYSvvL
2017年1月20日,
就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控告
無線通訊晶片製造大廠高通(Qualcomm)從事市場壟斷行為後不久,
美國蘋果公司(Apple)亦選擇在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
對高通提出違反契約義務(breach of contract)、
專利權利耗盡(exhaustion)、
從事市場壟斷行為(monopolization)等多項指控。
蘋果具體指控
就本案訴狀書來看,蘋果訴求主要包括:
(一)針對高通所持有之3G/4G通訊標準相關專利提出非SEPs以及未侵權主張,
或降低既有權利金比率條件至符合F/RAND原則水平,
特別是權利金計算方面,
應以包含專利發明之最小可計量單位(如基頻晶片)價格為計算基礎,
而非整個蘋果產品之價格;
(二)倘若蘋果承包商與高通子公司之晶片供銷情形,
構成專利權耗盡,則蘋果理當無必要取得高通SEPs授權;
(三)高通應履行BCPA條款,支付每季10億美元回扣給蘋果;
(四)要求法院禁止高通未來再就SEPs授權訂立不合理限制條件。
一、蘋果主張不侵權及合理權利金。
高通所持有之多項3G/UMTS或4G/LTE無線通訊標準相關專利,
實質上不具標準必要性、或並未依據最初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提出之「公平、合理暨非歧視性」(F/RAND)授權原則承諾,
來提供給蘋果公平合理之授權條款。
蘋果要求法院仲裁,並宣告此些專利不具標準必要性,
以及蘋果產品並未侵權實施高通該無線通訊專利;
倘若經法院仲裁結果確認為標準必要專利(SEPs),
則要求法院計算其符合F/RAND原則之權利金比率條件,
同時並禁止高通未來再次要求不合理權利金、
禁止就此些專利侵權情形要求禁制令救濟、
以及不得對蘋果承包商採取法律行動。
前述多項專利,如下表所示:
表一、本案系爭專利
二、蘋果主張權利耗盡(exhaustion)。
蘋果所委託從事產品生產之第三方承包商,
向高通附屬公司QTI及QCT購買通訊基頻晶片,
前述基頻晶片產品之首次銷售情形,
理當使上述專利之權利耗盡(exhaustion),
而蘋果與其承包商或者高通與其附屬公司,
皆應視為單一個體,故高通實無理由再要求蘋果就前述SEP支付授權金,
並構成重複收費情形(double dips)。
據此,蘋果要求法院宣告前述基頻晶片供銷情形,
構成上述專利之專利權耗盡。
三、蘋果告高通在3G/CDMA及4G/LTE通訊基頻晶片供應上涉嫌從事市場壟斷行為,
並違反美國謝爾曼法第2條以及加州州立不公平競爭法等。
蘋果說明,高通利用3G/4G無線通訊標準獲得實施以及其在基頻晶片市場之主宰地位,
違反最初FRAND授權承諾,拒絕提供同業競爭對手(如英特爾、博通等)SEP授權
或公平合理授權條件,或向其下游客戶提出高額權利金或拒絕供應晶片等威脅,
以迫使前者拒絕與其他晶片製造商往來,
並迫使其接受不得挑戰所授權SEPs之標準必要性及有效性等不合理條件,
藉此來排除同業競爭。蘋果具體提到,雙方過去所簽署之「商業合作暨專利協議」(BCPA)
中,即包含諸多不合理限制,例如:
(一)蘋果不得就SEPs授權條件是否符合F/RAND原則之問題提出挑戰;
(二)就晶片供應與SEPs授權進行綑綁式交涉,亦即不同意授權條件即不供應晶片;
(三)以降低權利金條件(然其最終結果仍不符合F/RAND原則)來換取對蘋果獨家供應。
四、蘋果配合南韓FTC反壟斷調查提供對高通不利資料,
因此高通拒絕支付每季10億美元回扣(為雙方BCPA中所訂立之條款)給蘋果,
以懲罰蘋果配合南韓公平貿易委員會(South Korean Fair Trade Commission)
提供高通進行反壟斷調查,此舉構成違反雙方契約義務及公平誠信原則。
據此,蘋果要求法院命令高通須支付前述款項。
高通提出駁斥
針對蘋果指控,高通方面發佈新聞稿提出駁斥,
認為蘋果惡意扭曲相關事實、雙方協商結果及協議內容,
並蓄意挑起法律攻擊,包含先前FTC訴訟以及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等。
高通認為,蘋果承包商已經同意在購買晶片之同時,
支付高通SEPs授權費,對此蘋果亦應比照辦理,
且蘋果iPhone 7產品選擇使用的是英特爾晶片,
此顯示蘋果並未履行BCPA中所訂立之獨家供應條件,
蘋果既未履約,高通亦無需再支付為換取前述條件而提供之10億美元回扣。
本案結語
近期,高通透過基頻晶片市場主宰地位及3G/4G主流無線通訊標準SEPs授權
此兩項優勢來排除同業對手競爭,因涉及市場壟斷行為,
已連續遭受多國執法機關調查,包含中國國家發展及改革委員會
於2015年宣布裁罰高通9.75億美元,
以及南韓公平貿易委員會於2016年12月28日宣布裁罰高通8.5億美元。
2017年1月17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是最晚啟動反壟斷調查。
在此最佳時機,蘋果選擇與高通翻臉,
既換合作夥伴(高通換成英特爾)也擺脫訴訟風險(聯合高通打擊同業)。
但在中韓監理機關已做出裁決之參考下,高通的SEP權利金想必已大不如前。
台灣的公平委員會也應盡早做出高通反競爭之裁決,
以利台灣資通訊廠商降低支付3G/4G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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