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課稅案 國稅局要上訴 - 所得稅

By Belly
at 2004-10-30T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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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課稅案 國稅局要上訴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首宗認購權證行政救濟案台北市國稅局敗訴後,財政部賦稅署昨(29)日表示,無法因個
案判決敗訴就與券商協商,做出與稅法規定不合的處分,國稅局會依法提起上訴。
賦稅署表示,券商買賣認購權證(或標的股票)所得與損失不併計損益,是根據所得稅法
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損失亦不得減除」,並未針對不同情況而有適用的
區分。
換句話說,不論獨立交易或非獨立交易、主要交易或附屬交易、投資行為或避險行為等,
只要是「證券」交易的損益,都適用前述「證交所得免稅、證交損失也不得減除」的規定
。
賦稅署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基於「收入成本配合」會計原則做出的判決,認為券
商避險操作非屬「獨立交易」,收取的權利金可扣除證交損失後才課稅,顯與現行稅法規
定不合。
行政法院初判做出有利原告大華證券的判決後,券商大受激勵,希望與財部重啟協商大門
,賦稅署昨天指出,基於租稅法定主義,台北市國稅局對此判決,會依法提起上訴,財政
部不會因個案判決,就與券商協商,做出與法不合的處分。
【2004/10/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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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首宗認購權證行政救濟案台北市國稅局敗訴後,財政部賦稅署昨(29)日表示,無法因個
案判決敗訴就與券商協商,做出與稅法規定不合的處分,國稅局會依法提起上訴。
賦稅署表示,券商買賣認購權證(或標的股票)所得與損失不併計損益,是根據所得稅法
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損失亦不得減除」,並未針對不同情況而有適用的
區分。
換句話說,不論獨立交易或非獨立交易、主要交易或附屬交易、投資行為或避險行為等,
只要是「證券」交易的損益,都適用前述「證交所得免稅、證交損失也不得減除」的規定
。
賦稅署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基於「收入成本配合」會計原則做出的判決,認為券
商避險操作非屬「獨立交易」,收取的權利金可扣除證交損失後才課稅,顯與現行稅法規
定不合。
行政法院初判做出有利原告大華證券的判決後,券商大受激勵,希望與財部重啟協商大門
,賦稅署昨天指出,基於租稅法定主義,台北市國稅局對此判決,會依法提起上訴,財政
部不會因個案判決,就與券商協商,做出與法不合的處分。
【2004/10/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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