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活節稅/境內債務 才可自遺產中扣除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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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09-08-20T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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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的Bob李同時擁有台灣、美國兩國的護照,他每半年都會回台灣待上一個月時間,以

維持自己在台灣的戶籍。

2007年時,Bob不幸在美國因心臟病發作而過世,然而在他名下的台灣房子,貸款還有五

年才到期,他在2000年時才在美國貸款購置新屋,Bob突然過世後,還貸款的壓力瞬間落

到他的兒子身上,其子同時也是Bob的繼承人,面對這樣的情況,Bob的兒子該如何申報台

灣遺產稅呢?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

中華民國國民、但在中華民國境內擁有遺產,其遺產總額可有以下扣除額:

一、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11萬元計算(死亡日期在200

5年12月31日以前為100萬元),不需要附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生前未繳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可從遺產稅額中扣

除。

三、被繼承人死亡以前若有未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

額中扣除。但若是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

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假設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

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每一筆債務

皆應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

四、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直接且必要的費用。

但繼承人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上四項扣除額必須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也就是說

,若在境外發生的喪葬費用,或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債務,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均不得主

張扣除。

按照稅法規定,外國人或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在死亡後,必須是發

生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喪葬費、應依法繳納的稅捐、罰鍰及罰金、未清償債務、執行遺囑或

管理遺產之直接費用,才可以列為遺產總額的扣除額。因此以Bob的案例來說,他在美國

購買房子的貸款,不能在遺產總額中列舉扣除。

此外,針對稅捐、罰鍰及罰金和未清償債務,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

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

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若是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其扣除應

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時,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

繼承人實際應攤的稅額,再減掉已扣繳稅款後的淨額,才能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若有「未清償債務」部分,也應檢附確實債務證明。若是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取得金融

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

少的證明文件。私人借款債務部分,應該附上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的情形(例如借貸雙

方存摺影本,匯款單等);標會債務則要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

收受會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如果有票據

債務,則應附上支票影本,這些支票在什麼時候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

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08/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881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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