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守防線 誠實納稅負面教材 - 所得稅
By Caitlin
at 2008-06-18T23:05
at 2008-06-18T23:0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pecialist (臨界點)》之銘言:
: 【經濟日報╱記者 陳美珍】
: 「馬上」告訴我們:欠稅是道德的。財政部放手讓限制欠稅人出境的租稅保全防線棄守,
: 結結實實給人民上了一課:繳稅的人真的是傻瓜。
: 就在5月報稅熱季,立法院打著欠稅人不能變「稅奴」的奇怪理由,要求財政部注意欠稅
: 人的人權,鬆綁限制出境的管制措施。不分藍綠立委都說,只有解開禁足令,被限制出境
: 的欠稅人才有機會「出國」掙錢還稅。新任財長李述德也認同,他說:這樣才能讓欠稅人
: 有重生的機會。
: 請問,每個欠稅人都只有出國,才有機會賺錢嗎?賺了錢一定會還稅嗎?在政府根本無力
: 掌握國人海外所得的窘況下,欠稅人在台灣無所得,不代表在國外也一貧如洗。出境管制
: 防線撤除,政府對有心「錢進海外、稅留台灣」的欠稅人又能奈何。
: 以所得稅為例,個人欠稅50萬元,年所得必須超過300萬元;企業欠稅100萬元,獲利要達
: 400萬元。這些人,都不算是小蝦米。鬆綁欠稅人出境限制,無疑是誠實納稅的負面教材
: 。人民會問,如果人權重於一切,憲法賦予的納稅義務,到底該不該遵守。
: 欠稅樣態百百種,現行做法若傷害人權,立委與財政部根本不該讓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
: 」條款存在。因為,不必問理由、更不必設門檻,只要限制出境就已經違反人權。人權保
: 障的重要性擺在追討欠稅之前,民意代表只放寬出境限制門檻,豈不是為德不卒。
: 新政府上任,自我期許賦稅政策需兼顧維護公平、經濟發展與環保永續,但從執政黨立委
: 與財政部大唱雙簧,解除欠稅人出境限制的做法來看,如果過度保護欠稅人也算是公平,
: 那對誠實繳稅、不肯也不願欠政府一毛稅的人要如何交代?
: 【2008/05/30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362882.shtml
經過相關部門的努力,負面教材終於被限縮到某種程度:
20080618聯合電子報:【立院協商初步共識 限縮欠稅限制出境要件】
【中央社╱台北十八日電】 2008.06.18 07:30 pm
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初步共識,限制出境欠稅額度
維持初審條文,個人由新台幣五十萬元放寬到一百萬元,營利事業由一百萬元放寬到兩
百萬元,但限縮限制出境法律要件,刪除「隱匿或移轉財產,有或事實足認有逃匿之虞
」,並經法庭裁定准許規定。
現行法規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個人與營
利事業負責人欠稅額度分別為五十萬元與一百萬元。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五月二十九日初審通過條文除放寬個人與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的
欠稅額度,還加上「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有或事實足認有逃匿之虞,且欠繳
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財政部聲請納稅義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裁定准許後」,限制
個人與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不過,立法院朝野協商刪除上述但書條文,與會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偉哲會後轉
述,司法院代表認為,法官一般從事事後審判,不宜事前預審,而行政機關代表則認為
,不易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否有「逃匿之虞」,既然條文形同具文,與會協商立委都認為
不如刪除。
此外,朝野協商也增訂「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
得逾五年」條文,並增加附帶決議,條文修正前已因欠稅而受限制出境案件,若欠稅金
額未達條文修正規定的標準者,財政部應於條文修正生效後,解除其限制出境。
【2008/06/18 中央社】@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390139.shtml
============================== 解 析 ==============================
1.原本立法委員以重視人權、解放稅奴為理由,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要求財政
部注意欠稅人的人權,鬆綁限制出境的管制措施,並增列了許多主觀抽象條件,要求
未來所有限制欠稅人出境的案件,必須符合這些主觀抽象條件,始得由財政部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後,限制個人與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2.本日立法院朝野協商後,終於同意刪除上述但書條文,而改以是否達到欠稅金額標準
為判準,並由行政機關得逕行移請境管機關辦理限制出境。並免移請法院裁定,相對
而言,可望大幅減輕各級法院的工作負荷。
3.協商後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除配合長期以來物價上漲趨勢,將欠稅金額標準
提高外,刪除是否有「逃匿之虞」等形同具文的法條,使本修正後條文仍具有可操作
性。對於惡性欠稅人具有相當的嚇阻作用。
4.美中不足,原本審查會初步通過條文對於限制期間長短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
期間為準。在本次朝野黨團協商之前,有某機關代表提案建議限縮為5年!以致於增訂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之條文。
超過5 年者,即不得再以限制出境為手段。
5.協商增加附帶決議,條文修正前已因欠稅而受限制出境案件,若欠稅金額未達條文修
正規定的標準者,財政部應於條文修正生效後,解除其限制出境。
配合此一附帶決議,財政部已先行通告各稅捐稽徵機關應即展開前置清查作業,俾能
在修正條文生效後即能迅速正確的依照規定辦理解除限制,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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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記者 陳美珍】
: 「馬上」告訴我們:欠稅是道德的。財政部放手讓限制欠稅人出境的租稅保全防線棄守,
: 結結實實給人民上了一課:繳稅的人真的是傻瓜。
: 就在5月報稅熱季,立法院打著欠稅人不能變「稅奴」的奇怪理由,要求財政部注意欠稅
: 人的人權,鬆綁限制出境的管制措施。不分藍綠立委都說,只有解開禁足令,被限制出境
: 的欠稅人才有機會「出國」掙錢還稅。新任財長李述德也認同,他說:這樣才能讓欠稅人
: 有重生的機會。
: 請問,每個欠稅人都只有出國,才有機會賺錢嗎?賺了錢一定會還稅嗎?在政府根本無力
: 掌握國人海外所得的窘況下,欠稅人在台灣無所得,不代表在國外也一貧如洗。出境管制
: 防線撤除,政府對有心「錢進海外、稅留台灣」的欠稅人又能奈何。
: 以所得稅為例,個人欠稅50萬元,年所得必須超過300萬元;企業欠稅100萬元,獲利要達
: 400萬元。這些人,都不算是小蝦米。鬆綁欠稅人出境限制,無疑是誠實納稅的負面教材
: 。人民會問,如果人權重於一切,憲法賦予的納稅義務,到底該不該遵守。
: 欠稅樣態百百種,現行做法若傷害人權,立委與財政部根本不該讓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
: 」條款存在。因為,不必問理由、更不必設門檻,只要限制出境就已經違反人權。人權保
: 障的重要性擺在追討欠稅之前,民意代表只放寬出境限制門檻,豈不是為德不卒。
: 新政府上任,自我期許賦稅政策需兼顧維護公平、經濟發展與環保永續,但從執政黨立委
: 與財政部大唱雙簧,解除欠稅人出境限制的做法來看,如果過度保護欠稅人也算是公平,
: 那對誠實繳稅、不肯也不願欠政府一毛稅的人要如何交代?
: 【2008/05/30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362882.shtml
經過相關部門的努力,負面教材終於被限縮到某種程度:
20080618聯合電子報:【立院協商初步共識 限縮欠稅限制出境要件】
【中央社╱台北十八日電】 2008.06.18 07:30 pm
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初步共識,限制出境欠稅額度
維持初審條文,個人由新台幣五十萬元放寬到一百萬元,營利事業由一百萬元放寬到兩
百萬元,但限縮限制出境法律要件,刪除「隱匿或移轉財產,有或事實足認有逃匿之虞
」,並經法庭裁定准許規定。
現行法規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個人與營
利事業負責人欠稅額度分別為五十萬元與一百萬元。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五月二十九日初審通過條文除放寬個人與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的
欠稅額度,還加上「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有或事實足認有逃匿之虞,且欠繳
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財政部聲請納稅義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裁定准許後」,限制
個人與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不過,立法院朝野協商刪除上述但書條文,與會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偉哲會後轉
述,司法院代表認為,法官一般從事事後審判,不宜事前預審,而行政機關代表則認為
,不易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否有「逃匿之虞」,既然條文形同具文,與會協商立委都認為
不如刪除。
此外,朝野協商也增訂「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
得逾五年」條文,並增加附帶決議,條文修正前已因欠稅而受限制出境案件,若欠稅金
額未達條文修正規定的標準者,財政部應於條文修正生效後,解除其限制出境。
【2008/06/18 中央社】@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390139.shtml
============================== 解 析 ==============================
1.原本立法委員以重視人權、解放稅奴為理由,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要求財政
部注意欠稅人的人權,鬆綁限制出境的管制措施,並增列了許多主觀抽象條件,要求
未來所有限制欠稅人出境的案件,必須符合這些主觀抽象條件,始得由財政部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後,限制個人與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2.本日立法院朝野協商後,終於同意刪除上述但書條文,而改以是否達到欠稅金額標準
為判準,並由行政機關得逕行移請境管機關辦理限制出境。並免移請法院裁定,相對
而言,可望大幅減輕各級法院的工作負荷。
3.協商後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除配合長期以來物價上漲趨勢,將欠稅金額標準
提高外,刪除是否有「逃匿之虞」等形同具文的法條,使本修正後條文仍具有可操作
性。對於惡性欠稅人具有相當的嚇阻作用。
4.美中不足,原本審查會初步通過條文對於限制期間長短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
期間為準。在本次朝野黨團協商之前,有某機關代表提案建議限縮為5年!以致於增訂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之條文。
超過5 年者,即不得再以限制出境為手段。
5.協商增加附帶決議,條文修正前已因欠稅而受限制出境案件,若欠稅金額未達條文修
正規定的標準者,財政部應於條文修正生效後,解除其限制出境。
配合此一附帶決議,財政部已先行通告各稅捐稽徵機關應即展開前置清查作業,俾能
在修正條文生效後即能迅速正確的依照規定辦理解除限制,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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