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誰寫過reach through claims嗎? - 專利
By Vanessa
at 2015-07-20T16:41
at 2015-07-20T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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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裡用的例子是出自我國審查基準,
不過他的內涵和USPTO出的Written Description Training Materials的
例子17基本上相同。
所以這裡寫的不是我個人的意見,是USPTO跟審查官說這種請求項可以這樣駁的。
訓練教材請見:http://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web/menu/written.pdf
除非客戶強力要求又無法溝通,我才會勉強寫reach through claims,
但在我極有限的經驗中,是沒遇過美國審查官用您說的112IV來駁的。
您說的沒錯,在程序審時,請求項2常常(還不必然)是以附屬項的形式來計費,
不過在實體審查時,審查官不會受到收費方式的拘束。
所以我沒遇過「因為沒付獨立項超項費,審查官就把這種請求項視為附屬項,
而駁附屬項沒包含獨立項全部特徵」的情形。
※ 引述《eedavid (David)》之銘言:
: 美國部份我的看法有些不同,我個人認為比較不是 112(a)的問題,而是112(IV)
: "引用性獨立項",但是對於美國專利來說,37 CFR 1.75規定附屬項的要件十分地寬鬆
: ,只要任何後面的claim有查閱(refer to)前項claim的意思與內容,則都可以被解讀
: 為附屬項。
: 也就是原文的Claim 2可能會被解讀成Claim 1的附屬項 (之前會用這招幫客戶省錢)
: 至於為啥可能遭遇 112(IV)是因為Claim 2 可能沒有符合附屬項的要件
: (從原文例子無法得知)
: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a claim in dependent form shall contain
: a reference to a claim previously set forth and then specify a further
: limit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claimed.
: A claim in dependent form shall be construed to incorporate by reference
: all the limitations of the claim to which it refers.
: 至於怎麼樣才能符合附屬項要件避免112,可以參照 MPEP 608.01(n)
: 我之前有寫過一篇文章跟這個有些關係,歡迎大家去看一下,若有錯誤也請指導一下
: 感謝!
: http://www.msipo.com/node/9
: ※ 引述《lili ()》之銘言:
: : Reach through claim:
: : 1. 一種可活化受體X的化合物,其係利用包含下列步驟之篩選方法而得...
: : 2.一種抑制肥胖的醫藥組合物,其係包含利用請求項1之方法所得之可活
: : 化受體X的化合物。
: : 3.一種抑制肥胖的醫藥組合物,其係包含可活化受體X的化合物。
: : 受體X是新的,說明書揭示篩選受體X活化劑的方法,
: : 以及所篩選出的A、B、C三種化合物(新化合物)。
: : (例子出自我國審查基準第二篇第13章3.1.3例1、以及4.2.1.3例1)
: : 關於請求項1、2,說明書記載內容未達可據以實現之程度(違反26條第1項)。
: : 請求項3,在我國是不明確的(違反26條第2項)。
: : 此外,參見同一章4.2.3的例子,此時請求項3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違反26條第2項)。
: : 在美國,如果說明書並未揭示任何受體X活化劑,
: : 關於請求項1-3,說明書很可能會被認定為不符合written description要件
: : (違反35 U.S.C. 112(a) or Pre-AIA 35 U.S.C. 112, para. 1)。
: : 在歐洲,如果說明書並未揭示任何受體X活化劑,
: : 關於請求項1-3,說明書會被認定為記載不充分(違反Art 83)。
: : 另外,如果有任何舊的化合物具有受體X活化劑的功能,則請求項1-3欠缺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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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的內涵和USPTO出的Written Description Training Materials的
例子17基本上相同。
所以這裡寫的不是我個人的意見,是USPTO跟審查官說這種請求項可以這樣駁的。
訓練教材請見:http://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web/menu/written.pdf
除非客戶強力要求又無法溝通,我才會勉強寫reach through claims,
但在我極有限的經驗中,是沒遇過美國審查官用您說的112IV來駁的。
您說的沒錯,在程序審時,請求項2常常(還不必然)是以附屬項的形式來計費,
不過在實體審查時,審查官不會受到收費方式的拘束。
所以我沒遇過「因為沒付獨立項超項費,審查官就把這種請求項視為附屬項,
而駁附屬項沒包含獨立項全部特徵」的情形。
※ 引述《eedavid (David)》之銘言:
: 美國部份我的看法有些不同,我個人認為比較不是 112(a)的問題,而是112(IV)
: "引用性獨立項",但是對於美國專利來說,37 CFR 1.75規定附屬項的要件十分地寬鬆
: ,只要任何後面的claim有查閱(refer to)前項claim的意思與內容,則都可以被解讀
: 為附屬項。
: 也就是原文的Claim 2可能會被解讀成Claim 1的附屬項 (之前會用這招幫客戶省錢)
: 至於為啥可能遭遇 112(IV)是因為Claim 2 可能沒有符合附屬項的要件
: (從原文例子無法得知)
: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a claim in dependent form shall contain
: a reference to a claim previously set forth and then specify a further
: limit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claimed.
: A claim in dependent form shall be construed to incorporate by reference
: all the limitations of the claim to which it refers.
: 至於怎麼樣才能符合附屬項要件避免112,可以參照 MPEP 608.01(n)
: 我之前有寫過一篇文章跟這個有些關係,歡迎大家去看一下,若有錯誤也請指導一下
: 感謝!
: http://www.msipo.com/node/9
: ※ 引述《lili ()》之銘言:
: : Reach through claim:
: : 1. 一種可活化受體X的化合物,其係利用包含下列步驟之篩選方法而得...
: : 2.一種抑制肥胖的醫藥組合物,其係包含利用請求項1之方法所得之可活
: : 化受體X的化合物。
: : 3.一種抑制肥胖的醫藥組合物,其係包含可活化受體X的化合物。
: : 受體X是新的,說明書揭示篩選受體X活化劑的方法,
: : 以及所篩選出的A、B、C三種化合物(新化合物)。
: : (例子出自我國審查基準第二篇第13章3.1.3例1、以及4.2.1.3例1)
: : 關於請求項1、2,說明書記載內容未達可據以實現之程度(違反26條第1項)。
: : 請求項3,在我國是不明確的(違反26條第2項)。
: : 此外,參見同一章4.2.3的例子,此時請求項3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違反26條第2項)。
: : 在美國,如果說明書並未揭示任何受體X活化劑,
: : 關於請求項1-3,說明書很可能會被認定為不符合written description要件
: : (違反35 U.S.C. 112(a) or Pre-AIA 35 U.S.C. 112, para. 1)。
: : 在歐洲,如果說明書並未揭示任何受體X活化劑,
: : 關於請求項1-3,說明書會被認定為記載不充分(違反Art 83)。
: : 另外,如果有任何舊的化合物具有受體X活化劑的功能,則請求項1-3欠缺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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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15-07-24T17:34
at 2015-07-24T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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