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各位先進
已知美國專利局要求申請者有IDS義務
(要把自己知道的類似前案揭露給審委...)
然而要申請人做這種可能自爆的事...似乎是有點微妙啊 @@
小弟有聽過兩種意見
一種是說IDS還是老實寫比較好,因為審委「比較不會」用IDS的內容核駁你
另一種說法是最好不要寫太多,因為等於給審委很多輕鬆可以用來打你的材料
不知道大家的實務經驗,哪個說法比較接近事實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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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美國專利局要求申請者有IDS義務
(要把自己知道的類似前案揭露給審委...)
然而要申請人做這種可能自爆的事...似乎是有點微妙啊 @@
小弟有聽過兩種意見
一種是說IDS還是老實寫比較好,因為審委「比較不會」用IDS的內容核駁你
另一種說法是最好不要寫太多,因為等於給審委很多輕鬆可以用來打你的材料
不知道大家的實務經驗,哪個說法比較接近事實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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