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得均應報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無例外 - 所得稅

Table of Contents

【經濟日報╱台北訊】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只要有應課稅的各種所得,

均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除補繳稅款外,如達到裁罰標準

,尚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北市局指出,部分金額龐大的所得項目,納稅義務人常因一時疏忽,容易發生漏報而遭致

補稅受罰,搬遷補償費收入即是其中一種最常見金額較大的所得漏報項目。例如,納稅義

務人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當土地所有權人想要收回土地時,常為協助其順利搬遷而給

付鉅額的地上物搬遷補償費,納稅義務人在取得該項收入後,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9類規定,以該筆搬遷補償費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做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

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惟如無法提出相關的成本費用憑證,依財政部74年5月6日台財稅第15

543號函釋規定,應以該搬遷補償費收入50%列為所得額。是類所得由於納稅義務人通常

不會取得扣繳憑單,最容易因遺忘未予申報,致遭裁處鉅額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宋宗信)

【2008/04/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96586.shtml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