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利潤 應申報財產交易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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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市景氣逐漸好轉,許多民眾趁房價上揚時,去年將所持有房屋售出

,低買高賣以賺取利潤,這種行為產生的價差,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北市局指出,房屋賣出價格大於該屋買入價格,即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

額申報納稅(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該項所得的計算,依納稅

義務人能或不能舉證房屋買入與賣出的實際價格相關證明文件,而按下列方式核實計算,

或按財政部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能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以證明房屋買入、賣出實際價格者,依

下列兩種情況計算所得額:

1.契約未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者:

財產交易所得=房地買進總額與賣出總額之差價×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

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2.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的賣出價額-原買入該屋時的取得成本-取得房屋後發生之一切改

良費用

二、無法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

頒訂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96年度的標準如下:

1.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 ×29%

2.高雄市:房屋評定現值 ×19%

3.準用直轄市之縣

(1)市:房屋評定現值 ×16%

(2)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

4.其他縣市

(1)市(即原省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3%

(2)縣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0%

(3)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

北市局強調,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是納稅義務人經常漏報的所得項目,96年度有售屋

的民眾,應留意依上述規定申報所得,以免遭到補稅,造成不便。 (宋宗信)

【2008/04/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965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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