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報營業稅 核課增至七年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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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州鄉鄭小姐詢問:個人設立使用發票商號,延遲一天申報營業稅,有何影響?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使用發票之公司行號依營業稅法規定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

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或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

額及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該所舉例說明,營業人98年5至6 月期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

為98年7月15日,但營業人常習慣性拖延至16日或17日才要申報,雖然不必加徵滯報金及

滯納金,卻因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萬一被查獲漏稅情事,將不能適用五年核課期間之規

定,反而得不償失,籲請營業人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誠實申報。

【2009/07/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78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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